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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营运需获所在地运输证 资本烧钱行为将被制止

2016年07月29日 09:19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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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网约车营运需获所在地运输证

7月2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其中,《暂行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平台、车辆和司机均需获得相应许可等内容。

对比去年10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不再要求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明文要求“数量管控”。

◎车辆 兼职司机网约车服务合法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新政对车辆许可证的修改是一大亮点。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网约车需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并需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而《暂行办法》中,车辆只需符合一定条件(如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等),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也就是说,兼职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服务合法化。

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私家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转化为网约车。

此外,《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朱巍认为,新政对网约车报废年限规定在“60万公里”,比较符合一般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规律,既考虑到网约车主的实际利益,也保障了用户乘客的安全权益,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科学规律和市场实践的。当然,车辆行驶开了8年而未达到60公里的,要退出网约车市场。

◎司机 增加“无暴力犯罪记录”限定

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核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新规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较大调整:第一,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扣满分记录;第二,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醉酒驾车记录、追逐竞驶记录”修改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朱巍认为,新政实际是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乘客更有安全感。

朱巍解释说,新政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暴力犯罪记录既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也包括强奸、抢夺、猥亵等犯罪,既包括曾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暴力犯罪之人,也应包括曾被判处缓刑之人。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1万-3万元罚款。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网约车 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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