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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之路

全国政协“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委员视察团视察综述

2016年07月29日 09:43 | 作者:李恒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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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个药方包治百病”

“我们此行的目是来帮大家出主意想办法,只有了解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希望大家一定要讲实情。”座谈会上,面对有些拘谨的职工和企业代表,视察团副团长、全国政协副秘书长邓宗良坦诚开场白。

视察团发现,不论执法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所起的作用,总体上是普遍拥护的。对于社会上一些企业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法会影响企业发展”的抱怨,视察团成员普遍持反对态度。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王建沂委员认为只图眼前利益的“黑心工厂”、“血汗工厂”是短视的、不能长久的,应该引导企业遵守契约精神,按照规矩办事情。参与视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嘉认为,有些企业对于压低劳动力成本、高耗能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路径依赖,无法适应当下产业结构转型需求。寄希望于通过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绝非长远之计。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至今已超过20年,不可否认,新形势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提出了新挑战,部分条款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不相匹配。针对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是劳动合同如何细化具体、优化劳动保障维权程序、社保缴纳比例与离职补偿标准等技术层面的问题。参与视察的委员们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任何法律规定都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依法推动改革往前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卢中原委员认为法律法规要注意导向,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要统筹考虑。他同时指出,企业单位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条文的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防止由于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曲解而带来的损失。

“不能一个药方包治百病。”范集湘委员提出,我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在劳动关系规范上也有很大差异,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不接地气,操作难度大。经济新常态下,要坚持弹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在守住劳动者基础权益这条底线的前提下让企业有更多自主发展空间,做到效益和公平并重。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吕黄生委员认为,一部法律应当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各方反映的意见归结起来并不多。任何法律的修改要与时俱进。他认为劳动法作为指导性法律,应该“宜粗不宜细”,各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他同时提出,在关注广大基层劳动者的同时也要关注高精尖层次的劳动者,出台适合保护他们权益的相关规定。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过程中,如何把工会组织的锤炼成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据广东省总工会介绍,在2015年的“农民工集中入会”行动中,各地工会组织以农民工集中的劳务派遣公司、建筑项目、物流物业、家政服务等重点行业集中行动,全年共新发展农民工会员300万人以上,与此同时,还培养了一支超过1.3万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

李世明委员认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工会来说,是加强自身建设很好的办法。郭稳才委员认为,工会组织在落实法规中有经常性基础性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工会要把维权的大旗高高举起,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从而实现工会组织的自我提升。

责任还应落实到人,邹先荣委员提出,对企业中新产生的工会成员尤其是主席更应加强对劳动法学习、培训,以此来更好地服务广大劳动者。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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