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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险企全面自查十大风险

2016年08月03日 09:24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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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难当,保险机构们迎来一场全面自查整改风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要求自查的规定之细致之全面,是史无前例的,尤其是保监会还提出,倘若自查不合格,保监会将进驻保险机构帮助公司一起查,并且要暂停新业务。不过,何为自查不合格,标准是什么,会产生什么效果,目前还存疑。

  8月2日,财新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就十方面的风险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后,监管将进行抽查。从流程来看,这一行动属于2014年底保险系统内“ 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运动的 “回头看”的阶段。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检查的要求比以往更加具体,“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几乎涵盖了保监系统的所有部门。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自查的十方面的风险中,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治理风险。重点检查公司治理规范性、关联交易合规性、股权结构真实性,以及股东虚假出资问题。

  其二是产品风险。重点检查人身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流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产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

  其三是资金运用风险。重点检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以及海外并购风险。

  其四是偿付能力风险。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制度、资本约束机制、三年资本规划,以及预防偿付能力不足方案的制定,改善偿付能力的举措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五是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利差损风险。关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久期匹配和收益率匹配情况,重点检查业务现金流、资产流动性情况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应对,存量业务利差损风险状况和利差损风险的防范应对情况。

  第六是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检查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情况,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问题。

  第七是群体性事件风险和声誉风险。重点检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集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第八是“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五虚”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九是重点领域业务经营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商业车险业务,以及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第十是内控有效性风险。重点检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性等。

  对于上述十方面的风险自查,《通知》分别针对每一项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公司治理风险方面,保险机构要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进行自查,包括保险公司关联方管理、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情况。重点关注:在资金、资产、人事和信息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管控制度、机制是否完善;与股东单位的关联交易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借贷、资产划拨、抵押、担保、再保险等方式转移资金、资产,是否存在有重大风险的不当关联交易等。

  保险机构还应自查股权结构真实性,包括股权结构逐级披露、股东关联关系情况。重点关注有无代持,是否存在关联持股、超比例持股等问题。股东虚假出资问题,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资金运用风险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分别针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业务内控的有效性、通道类业务的规范性和海外并购风险进行重点自查。

  就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而言,保险机构要自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超授权范围投资、先投资后授权等情况。重点检查公司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是否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公司在进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时是否严格遵守投资授权范围及流程;重大投资前期尽调是否尽职,项目是否按规定审议;对保险资金投资债权项目监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借款企业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等。

  倘若自查结果不合格,保监会则要亲自介入。保监会称,“对边查边犯、屡查屡犯,以及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自查不认真,瞒报、漏报甚至零报告的,监管部门将采取监管措施,进驻公司帮助开展自查工作,进驻期间公司依法停止接受新业务。”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保监会 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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