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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政协调研发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令人忧

2016年08月08日 09:39 | 作者:廖海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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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是个农业大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渝水区政协就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水北镇、良山镇、下村镇、界水乡及南安乡的水库水渠、龙门口水库、鹄山水库、袁惠渠等,了解了当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突出困难和主要问题。

渝水区小型水利工程较多,有小1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17座,小2型水库107座(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山塘1300余座,固定式小型泵站321座,农田灌溉机电井207眼,集中供水工程294座,保护村镇万亩以上农田的小型圩堤12条,排涝闸18座,有涉乡镇农田防护重点治理中小河流15条。这些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洪减灾、灌溉供水、生态保护、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不少小型水利工程处于“有人用、无人管、无钱修”的境况,工程老化失修现象日趋严重,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的正常发挥。其主要问题是:

各种权属主体的责、权、利边界不清晰。计划经济时期,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责权利一致。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归村(组)集体所有和管护,但村(组)集体既不能从工程获益,又难以组织群众对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成为“虚化”的所有权主体。在工程受益方面,工程所有者和工程管护主体之间、受益者和政府之间,责、权、利也没有清晰的界线。

投入不足,制约管护工作进一步开展。近些年来,渝水区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上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但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只是“杯水车薪”,尤其是自2003年取消“两工”以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受到较大影响。国家财政投入目前主要用于中小河流整治、农村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对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管理重视不够、资金投入较少,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

部分水利基础设施病险严重,灌溉、防洪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灌溉蓄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病险严重。大部分水利基础设施修建于上世纪60至70年代,受当时资金、材料和技术力量的条件限制,在无正规设计、无施工图纸的条件下修建而成,工程未配套或配套不齐,蓄水、保水、防洪标准低,加上在保养、维修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塘、库、渠渗漏滑坡、垮塌淤积现象严重。部分水利设施不能正常蓄水、保水和灌溉。二是机泵站设备老化,功能残缺。这些设备有的已超过使用年限,有的需维修改造,有的已报废,造成有水提灌不起来。尤其是,每到旱季,部分小山塘干涸已成惯例;每到汛期,山塘破坝也时有发生。尤其是5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山塘,一旦溃坝,其破坏力不亚于一个小2型水库。山塘的安全隐患,是所在地农民群众较为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南安乡的部分山塘水库,坝下放水涵多为圬工结构,结构强度及防渗安全均不足,有的涵身漏水,一些库区主干渠存在淤塞、损坏、废弃的情况。

现代水利工程需要现代化的建管体制。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

1. 界定产权,消除工程管护体制性障碍。应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成纯公益类、准公益类及企业类的分类定性工作。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科学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可归国家所有,或者登记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下的也可归受益农村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个人或其他形式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2. 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后,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所有者为工程日常运行管护主体,承担工程管护主体权责,特别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运行管护主体也是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管护主体可通过组建、委托、划归、聘用、租赁等方式落实管理单位,明确双方工程管护职责与管护经费,建立管护制度。

3. 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小型水利工程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特征,其管护经费依靠市场运作是不可能实现良性运行的,政府在这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投入上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益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对于非公益类小型水利工程,可通过租赁、占用、拍卖、承包水土资源等市场手段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为工程管护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4. 创新工程管护模式。应结合农村、农业、农民的实情现况,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实现与长效管护模式,既要鼓励支持广大受益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又要创新管护机制,引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理念,将产权与管理权分离,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采用承包、委托、租赁等管理方式,充分依托乡镇水务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专业化工程维修养护队伍构成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正常长效发挥。(作者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政协委员)

编辑:薛鑫

关键词:新余市渝水区政协 调研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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