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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政协首次制定出台《提案工作条例》

2016年08月17日 14:13 | 作者:段彦海 | 来源:大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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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日前,州政协十二届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制定出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该《条例》从总则、提案委员会、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提案的督办、提案工作的表彰、附则八方面制定了39条具体措施。
《条例》明确了不予立案的13种情形,包括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以及有损国家、公众利益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所提问题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一案多事、内容空泛、无具体建议的;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条例》强调,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和“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认真办理好提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编辑:薛鑫

关键词:大理州政协 《提案工作条例》 政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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