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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先罚”?莫让真相总在路上

2016年08月18日 14:39 | 作者:林翰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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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司法机关有必要及时公布案件相关情况,有错则改,无错也须自证清白,消除舆论疑虑。同时,上级法院与检察机关也须及早介入,调查情况、做出处理,给各方一个交代。

据报道,2015年4月,湖南辰溪商人梁材,被检方指控行贿296万元、应予追缴违法所得1309.9万元。该案法院尚未宣判,然而,梁材发现,自己及子女、公司被采取措施的财产数量远远超过了“行贿款”与“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甚至有900万元已经“未判先罚”,变成了政府的非税收入。此外,另有梁材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的896万元应收货款被冻结、3套房产被查封。

若是只根据相关报道情况,当地司法机关似乎至少存在三处违法办案情形,每项都或将涉嫌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首先是“未判先罚”,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产进行实质处置,乃至对被告人进行追缴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都需要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在此之前,任何刑事财产处罚都于法无据,这不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更将对被告人财产权益产生侵害。

其次是“超标的查封财产”。据律师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估算约价值3200万元,远超出被指控违法所得。

最后,检察院、法院查封的3套房产中,有两套是案外人梁女画、梁浩名下的个人财产。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然而,就目前而言,这份报道或许更多的只是辩护律师的一方说法,为了客观评价相关案件,有些细节还有待继续进行探讨。一是所谓“案外人”实为被告人的子女,虽然被查封两套房产在他们名下,但若是为被告人无偿赠与,甚至正是用涉案款为之购买,则不能排除与案件相关。二是所谓被查封财产价值3200万元,只是律师估算,即便估算成立,也并不必然存在超标的查封。

法院只是冻结了一笔被告人所控公司896万元的债权,这笔钱最终能否变现还须看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而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检方指控若是成立,则被告人或将被判处没收财产,这就将没有“超标的”查封一说。此外,目前证明法院“未判先罚”的依据也只有一份尚未得到印证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情况也有待进一步查清。

就此事而言,我们一方面要呼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如果存在违法办案情况,则须立刻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轻信辩护方的一己之言,轻易对司法机关做出“有罪推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目前该案件已引发公众广泛质疑,而从案件性质看来,也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当地司法机关有必要及时公布案件相关情况,有错则改,无错也须自证清白,消除舆论疑虑。同时,上级法院与检察机关也须及早介入,调查情况、做出处理,给各方一个交代,莫让真相一直在路上。(林翰)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湖南辰溪 梁材 行贿 未判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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