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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娃先申请”“土办法”僭越法律

2016年08月19日 09:37 | 作者:欧阳晨雨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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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孩子先申请”侵犯了公民生育权,也僭越了《立法法》,主管部门应尽快及时介入、终结。

据报道,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出台、执行一项内部规定,凡是医生护士想要孩子,先要写申请,通过后限期3个月内怀上,否则罚款,所在科室的主任和护士长也承担管理责任。有内部人员称,该规定由来已久,医院却没有人敢反抗。

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若干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本是职责和分内之事,亦无可厚非。但是,内部规定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便会归为“无效”。该妇幼保健院的这份规定,侵权违法的痕迹很明显。

规定所属人员“要孩子先申请”,首先侵犯的是公民生育权。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不仅“全面放开二孩”,更明确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再看这种给公民正常生育另设“门槛”和“绊脚石”的做法,显然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或许,该妇幼保健院会自辩,出台规定“要孩子先申请”,也是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部分。问题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只包括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而“多此一举”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申请”,并“限期3月之内怀孕”,又是哪门子的“法定工作”呢?

而更为错误的,还有“内部罚款”。事业单位的处分依据,主要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并没有“罚款”这一项,一个市级妇幼保健院,又怎能置《立法法》于不顾,以“土办法”自设罚款权、擅自“减损公民权利”?

既有违法侵权,便应依法救济。作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规“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主管部门亦应闻讯介入,尽快终结“土办法”,启动追责程序,捍卫法律尊严。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通州 妇幼保健院 医生护士 生娃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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