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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破局

2016年08月19日 15:33 | 作者:彭波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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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益诉讼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提起了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近期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一年来,北京、吉林、内蒙古等13个试点地区均提起了公益诉讼。

相比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谓“国家队”、主力军。不过,检察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最终提起诉讼的比例看上去还很低。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应一味追求数量,而应重在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问题。实际上,并非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都适合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因此,把公益诉讼作为最后选择,更多选择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推动问题解决,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提升公益诉讼的威慑力。在试点过程中,大部分案件线索也是在诉前程序中得以解决的。

由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破局,是有意为之的改革,也是倒逼出来的选择。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设置了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层制度安排,但每一层保护均有局限和不足。在许多地方,公民个人无力发动保护,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执法和监管职责,司法机关因为制度限制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组织发育不足难以承担重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长期执行不畅,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之前未能很好地解决诉权资格的问题。而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在实践层面弥补这一缺陷。尽管这一制度安排存在“民事公诉”等争议,但检察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更少受地方、部门利益的牵涉,适合为保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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