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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送“不作为” 锦旗者像讳疾忌医

2016年08月22日 10:37 | 作者:于立生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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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表扬锦旗才算民意表达,送批评锦旗就涉嫌非法游行示威罪,哪怕对方行为并未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的犯罪构成要件,这难言正常。

据报道,8月10日,四川三台县百顷镇居民冯勇军因给该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被刑事拘留,引发社会关注。19日,该县公安局回应称:“我们公安机关认为,他的人数、规模以及其他行为是游行示威的行为,这种行为未申请,违反了游行示威法以及相关规定。”

民众向基层政府部门送诸如“不作为”之类锦旗的事件,时有发生;之前也有人因送“不作为”锦旗,遭到打压。但因此就被认定为游行示威且现场被刑拘的,这还是第一次。

据了解,这并非冯勇军首次给县里相关部门送锦旗。之前2007年、2014年两次送表扬锦旗,都被笑纳;可这次要送“处置污染不作为,不为人民服务”的批评锦旗,刚到县城还没送出手,人就被抓了。这难免引人遐想:难道只有送表扬锦旗才算民意表达,送批评锦旗,就属于违法犯罪?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冯勇军等人给该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也意在督促:因当地养殖户往百顷水库倾倒禽畜粪,致使村里饮用水源检测出大肠杆菌超标,民众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村民多次反映,政府部门也多次说要整改,却一直没落实。民生关切的问题没解决,却解决了提出要解决问题的人,这更会引发质疑:为何当地有关方面抓人动作这么迅速,在解决民生难题上却完全一副“慢性子”?

诚然,冯勇军等9人送“不作为”锦旗,确实阵势不小,可他们没拉横幅也没喊口号、静坐,更没有敲锣打鼓,这果真是游行示威?《刑法》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有几个重要构成要件,其中两个是“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的冯勇军的行为,真的与之对得上吗?没有要求解散等前置性执法步骤,就径自将其刑拘,这在程序上也很难说得过去。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都曾多次告诫,“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要鼓励群众批评政府”。于政府部门而言,对民意表达,不能只拣中意的听,却容不下刺耳声音,不能用讳疾忌医态度为官民良性互动设置梗阻。而在“政府要依法行政”被三令五申的当下,有关方面也该本着谦抑原则,慎用刑拘等手段,以免误伤。

基于此,对于刑拘送“不作为”锦旗民众的做法,当地有关方面应给出充分解释、合理交代,而上级部门也不妨介入调查,用程序正义消除公众疑窦。

□于立生(媒体人)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四川 三台 批评锦旗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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