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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引领作用

2016年09月27日 14:49 | 作者:凌 敏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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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应当得到充分、完整的执行,被执行人就应当履行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该偿还的欠款及时偿还,该作出的赔偿及时赔偿,这样才能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如果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被执行人逃避偿还欠款、赔偿损失等法定义务成为常态,不但会使有关当事人遭受“第二次伤害”,而且将严重损害法律的价值和尊严,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诚信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这要求“公平”原则在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中都有鲜明的体现,即让诚信者因为诚信行为获得相应的益处和奖励,让失信者因为失信行为受到相应的损失和惩戒,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是要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次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重点就是部署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担任职务、市场准入等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舆论氛围。《意见》抓住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对倡导和奖励诚信、遏制和惩戒失信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除了切实奖励诚信和有效惩戒失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还需要公权机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公权机关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表率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形,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决策随意、朝令夕改,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或者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甚至拒绝履行法律判决成为实行被执行人。当前,亟须把政府失信行为也纳入信用记录,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才能增强政府部门建设政务诚信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以政务诚信推动、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其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司法公信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引领作用。应当承认,拒绝履行司法判决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中,不排除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因此对法律文书不服气、不认同,由此产生了抵制判决、逃避义务的心理和行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这种态度当然是错误的,但少数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时工作不细致、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尽合理等,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鉴于此,要大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真正服气、真心认同,从而自觉履行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减少失信行为。(凌敏)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政务诚信 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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