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锐评 锐评

伤残免责“生死状”是种责任侥幸

2016年09月30日 10:17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分享到: 

“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说这话的,是天津医科大学的一名学生。原来,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其中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由此引发学生的不满,才发出了这样的质疑。(9月29日《央广网》)

类似做法已出现多起,譬如2013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要求新生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2014年,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有了法律和权利意识的双重缺失,伤残免责“生死状”自然无以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道义的放行,然而为何相关责任主体依然乐此不疲,根本原因还在于心存侥幸。

其实,对于学校的权利保护,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第三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四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从这一点来说,只要事后的认定能够确定出具体的责任者,那么有无这么一条责任书,都不会影响双方纠纷的化解。

免责的前提是履行了责任。比如学校要尽到告之义务,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体检。与此同时,学生也必须真实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的疾病等,而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相反,若是学校没有给予告之或者提醒,而学生又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那么有无一纸“责任书”,都不能成为双方共同的免责清单。若不能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就会对“责任书”过度倚重,从而忽略了自己应履行的责任,并作为无视相对方责任的理由。

学生的不满与质疑,其实也是基于权利保护的一种焦虑。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学校基于出现事故后,对意外发生后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忧虑。某种意义讲,双方的这种焦虑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唯其解决之道,还是要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具有反求诸己的立场,如此才能避免和防止免责书最终成为自我安慰的挡箭牌。

尽了职责并不代表没有责任,考量尽责的好坏,按照通常的说法,“不看过程看结果”。事实上,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并不在于基础约定,也不在于安保条件,而在于人性的管理和对学生心理的关怀。很明显,有没有“生死状”,学校当承担责任还得照样承担,一张“生死状”起不了“免责牌”的作用。

所以,与其强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扎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这才是责任主体应有的态度和作风。若是没有基于权利的立场,并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解决问题,心存侥幸就会成为权利漠视,利己的焦虑就会演变成一种不信任和对立。没有了法治的解决路径,伤残免责“生死状”就会成为群体互伤的凶器。(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天津医科大学 伤残免责 生死状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