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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网捕鸟”,不能轻拿轻放

2016年10月09日 08:53 | 作者:杨朝清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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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围网捕鸟”的处罚力度过轻,导致这些已“有”的制度在不少时候成为“稻草人”,难以对捕鸟人形成震慑力。

据报道,国庆期间,护鸟志愿者称在天津、唐山两地巡查共发现两大片非法捕鸟区域,累计拆除鸟网两万余米,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5000余只,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日晚,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向天津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紧急下发督导函。函中指出,国家林业局迅即派出督导组,前往上述地区对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活动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坚决遏制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尽管“围网捕鸟”并非新鲜话题,但媒体的每一次曝光,都让公众“打捞”到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从制作、销售鸟网到捕获、出售野生鸟类再到收购、加工、销售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围网捕鸟”已经形成了一个畸形的利益链条,让一些人的“欲望号街车”一路狂奔。“围网捕鸟”之所以屡禁不止,和违规成本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

“围网捕鸟”具有很强的图谋性,并渐趋规模化、专业化。“围网捕鸟”成本低廉,收益却很丰厚;尽管有一定的风险,不少捕鸟人依然会铤而走险——“围网捕鸟”大都位于人迹罕至、交通不便的边缘地带,失范行为很有可能逃脱惩罚;即使“运气不好”被抓住了,轻者缴纳罚款重则承受非法狩猎罪的惩戒,并没有让捕鸟人望而生畏。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法规以及各地的实施办法,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这些已“有”的制度在不少时候成为“稻草人”,难以对捕鸟人形成强烈的、普遍的、持久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为此,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围网捕鸟”的执法力度,严格遵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打击“围网捕鸟”,并严厉处罚。更重要的是,这种执法要实现常态化,必须切断执法部门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利益关联,边界清白,才能保证执法公正。

□杨朝清(大学教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围网捕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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