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党派·声音>很党派 很党派

民建绵阳市委分析建筑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2016年10月11日 14:59 | 作者:民建绵阳市委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分享到: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涉及房地产等众多关联行业和庞大的从业人员,“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对建筑业营改增意义重大。但近期调研发现,“营改增”的实施让一些建筑企业税负不减反升。

1、 新老项目认定问题。按政策规定,以5月1日为标准,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为界线,之前的为老项目,之后的为新项目。但建筑业的工程项目不仅周期长,还存在主体、附属、零星项目的施工或合同备案时间不同的问题。造成同一个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前后适用不同的税率。

2、 行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建筑业处于行业链条的中段,上下游涉及的产业部门多,“营改增”后虽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能够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相对较少,可抵扣的税率低,抵扣的进项税不能弥补税率上升造成的税负增加,如混凝土抵扣率低,而地材、辅材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暖等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行业计税、经营方面的问题。建筑业属于资金往来较频繁行业,资金缺口时有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较平常。“营改增”后,所有资金往来都会计税,必将发生重复交税的问题。同时,小规模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会加大,很难拿到项目,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

建议:

1、 给予建筑业2年过渡期,实行超征返还,对于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可再给予2年的期限。

2、 若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供货方开具的进项发票,则应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凭供货方转入的供料款额为计算依据,按相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3、 允许按工程完工的比例缴纳增值税,这能有效避免因全部缴纳而使企业垫付大量资金,加速企业现金流的周转。同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应以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准,而应以收讫款项为准。

4、 劳务支出无法抵扣销项税,建议应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施工合同划分进一步细化,进而签订有关的工程分包合同、专业施工合同等。

编辑:韩静

关键词:民建绵阳市委 建筑行业“营改增”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