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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税起征点该改了

2016年10月13日 10:39 | 作者:李宁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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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该税制规定800元为起征点,且已经36年未改。由于对学生而言,扣税较多,引发多位实习生抱怨。

从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看,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劳动者出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工作收入,与资本利得收入的性质完全不同。由于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实施不同税制,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和激励机制出现扭曲,不应该纳税的人缴纳了税收,比如实习生本该属于低收入群体,不应纳税;对于有股票、股权转让等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却成为免税群体,税收出现逆向调节。

其实,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是美、日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或者俄罗斯、匈牙利等经济转轨国家都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劳务所得实行统一的征税方法,按年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有关费用。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但是我国对劳务报酬、稿酬等与工资薪金实施不同税制的做法,使得个人所得税对社会发展的调节和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希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尽快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别是将劳务报酬、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同等对待,让劳务报酬起征点36年未改的新闻不再出现在报端。

□李宁(注册税务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劳务报酬 个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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