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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天下无冤”的制度保障

2016年10月13日 16:43 | 作者:王琳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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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冤”或是一个理想主义的目标,至少在制度改良上要尽可能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被媒体刻意挑出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首先针对的是侦查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纠正的,也正是过往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奉为潜规则的“以侦查为中心”。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印象,一些刑案的破获,长期以来就是以警察抓获“犯人”为标志。但问题在于,如果抓错了人,还能叫“破案”吗?如果办了冤案,当年的立功受奖还能收回吗?

当然,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之下,多数刑案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公安的侦查终结报告并无太多本质的区别。侦查活动及在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卷宗等证据材料,对于最后的定案在多数时候仍具有决定性意义。侦查机关宣称破了案,却被法官在庭审中推翻,这样的情况在过去极为罕见。只是最近几年来,无罪判决才有所增加。

但在关乎人命的刑事司法中,并不能因为冤案数量在案件总量中占比极少,就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对于某个具体的冤案苦主来说,他背负了冤屈,就是百分之百的冤屈。之所以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基于“100-1=0”的错案影响力。“天下无冤”或是一个理想主义的目标,至少在制度改良上要尽可能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

三个多月前(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而在更早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正式入法。

很明显,这一轮刑事司法改革强调的是侦查人员要让侦查环节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而这个“法律检验”的标尺,并不是在侦查机关自己手里,而是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庭手中。

当然,“以审判为中心”也并不希望法庭越来越多地推翻侦查机关的阶段性结论,而是希望以法庭的相对独立审判为后盾,让侦查机关真切地看到公检法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功能,从而自己守好办案的入口,不把案件“带病”交给起诉和审判环节。

“以审判为中心”加重了法律专业技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避免也招致了一些质疑。一些有钱或有权的“坏人”可能利用相对优质的辩护资源,抓住程序上的漏洞来为自己脱罪。这有可能让坏人嚣张,让受害人含冤泣血,让众望的正义委屈沉沦。但这并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本身带来的。指控“坏人”的检方,也有强大的法律资源。提高公诉质量,推进检察官和法官的专业素养,以科学立法和开放立法尽可能减少法律漏洞,实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王琳)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减少冤案 天下无冤 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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