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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刷单团伙被打考验网络秩序治理

2016年10月13日 16:48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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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最近浙江查获四家刷单平台,涉案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这些商家涉及多个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据警方介绍,被查处涉嫌刷单的店家,希望可以通过刷单来迅速提升店铺人气。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让骗子看到了机会,于是专门利用刷信誉方式从事网络诈骗的诈骗机构出现了。(10月12日《阳江日报》)

刷单潜规则,已成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毒瘤。之前曝光的路径是,由“刷单网店”组织人员,利用软件帮网店提高销售排名,以更好的赢得口碑,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在众多的同行商家排名中,很多网店靠诚实经营,好不容易提升了销量并排在前列,不过往往竞争不过“刷单排名者”,这样的不公平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并导致电商信用的下降。更重要是,当刷单成为投机取巧和获取利益的工具之后,此无疑助涨了社会欺骗获益的热情,并导致社会信用沦落与秩序混乱。

在此情况下,对刷单现象进行打击不仅是网络治理的应有之举,也是净化市场的必要之策,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倡导社会诚信的刚性要求。“最大刷单”团伙的被查,实为整个行业的冰山一角。在“流量为王”的行业生存规则之下,若非具有超强的自觉和破釜沉舟的勇气,那么仅依靠网购平台,显然难以达治本的效果。只有把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有机统一,那么治理刷单现象才会更有效果。

刷单式的网络泡沫具有相似性,在手段上也具有相通性。比如近段时间,被人热炒的公众号刷量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和不道德的行径。网站刷流量提升排名,电商刷单增加信誉伪造销售额,直播平台刷人数制造虚假人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利用刷单制造销售假象,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看来,刷单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此外,依据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刷单平台若涉及的数量较大,还涉嫌非法经营罪,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不过,囿于各种因素,刷单平台、商家还是网络平台都未能承担应有的责任,处理上的失之过软,对刷单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力,所付出的成本偏低,无以形成震慑与倒逼效应。基于利益主体的多元与一致性,治理层面也应当综合施治。一者,要加大对刷单行为的打击,多查处一些“最大刷单平台”的案例,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二者,要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和刷单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实行三方问责而不是“止于环节”。三者,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手中的“无条件退货”等维权手段,对网购乱象实行纠偏和正向促进。四者,其他如税务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通过补交税款等方式,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若再辅以“黑名单”等诚信体系的作用,那么最大刷单团伙被打才不会成为行业乱象的反衬。(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刷单团伙 网络秩序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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