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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清河区周总理童年读书处周围文物被拆

清河区人民政府坐上被告席

2016年10月30日 22:48 | 作者:李木元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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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6日举行的法律专家针对此案的研讨会上,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兆实律师事务所绳欣辉介绍,目前八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只剩下两处——义顺巷民居和泗阳公馆。其中,义顺巷民居西厢房屋顶及围墙被毁坏,泗阳公馆受到轻微损坏,现场一片瓦砾狼藉。 

今年3月,中国绿发会在从媒体和志愿者处获知此事后,决定发起这桩环境公益诉讼。5月2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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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公馆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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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公馆受损轻微,但周围破烂不堪

绳欣辉表示,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中,行政机关涉嫌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据中国绿发会调查,2015年10月2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建设“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特色街区一期项目”工程为由,对存有义顺巷民居、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在内地块进行征收。征收部门为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文物局在2016年1月5日向“总理童年读书处周边地块房屋征收指挥部”发出告知书,要求房屋征收指挥部保护义顺巷民居、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时公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不可损毁、不可擅自拆除。截至目前,原告未发现被告三和被告四对2016年初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坏的义顺巷民居采取调查处理措施。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属于全体居民所享有的资源,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艳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指出,环保法第二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人文遗迹的一种。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据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适用环保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燕则明确表示,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置。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据悉,今年初,《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正式出炉。在针对该送审稿召开的立法专家咨询会上,多数专家已形成共识,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明确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法律专家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宣判警示人们,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留下文化根脉,载得动乡愁。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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