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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宫是否出版侵权没必要往政治上扯

2016年11月04日 15:07 | 作者:刘春泉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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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涉及专业判断问题的法律事件,两岸各方不妨遵守法治精神,尊重专业,通过沟通交流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据报道,因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故宫画谱》收录台北故宫博物院珍藏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但未获得其授权,台北故宫拟向北京故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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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台湾民进党“立委”何欣纯提出,北京故宫出版《故宫画谱》中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图档是北京故宫自行扫描 台北故宫的出版物,台北故宫先函请北京故宫补办图像授权,但多次致电北京故宫却未得到令其满意的回复。遂根据律师建议委托“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遵照《海峡 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规定的协调处理机制,与国家版权局进行沟通。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存在,也建议台北故宫可与北京故宫建立沟通机制,以解决争议。

这个消息乍一看不免令人生疑,这几幅名作都是几百年前的作品,作者早已作古,既然是文物应该是早就超出了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怎么主张起著作权来了?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那么国家版权局为什么不直接驳回?超过保护期作品真的可以随便用吗?

我国大陆著作权法与台湾著作权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法律原理应该还是相通的。大陆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通用,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具体民事权利项目及内容可能两岸有差异。虽然著作权法的汉字大部分人都认识,但其实著作权法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而是非常复杂 专业的。可能一般人看不懂这短短消息里面的奥妙,需要抽丝剥茧,一点一点分析。

首先,文物字画本身由于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因此对文物字画本身一般不能主张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例如署名权等,如果受到侵害,则不受保 护期限限制。比如王羲之的书法永远是他的,虽然现在可以出版、临摹、拍照,用不着追查家谱向后代付版税,但谁也不能篡改或者张冠李戴。即使退一步,就算可 以主张版权保护,但台北故宫也不一定有权提起诉讼,因为收藏者(字画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合法持有者)享有的是字画本身的财产权,而不是版权,就像你买了一本 书,书当然是你的,可内容的版权还是作者的。不能说图书馆珍藏了数以万计的图书典籍,则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都归图书馆所有了。

其次,文物字画可以通过法律设计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北京故宫若属于自行拍摄、出版字画则不构成侵权。

文物字画虽然不受版权保护,但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随便用,尤其是商业使用,仍需谨慎行事,防止侵权,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文物原件珍藏于博 物馆,通常见到的一般是文物的照片、临摹作品、仿制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品,而对文物字画拍摄的照片则属于摄影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临摹字画的作品, 属于临摹者的作品,也受版权保护。所以,文物合法持有者可以通过诸如此类的法律设计达到保护的目的。下次你到博物馆参观看到“不准拍照”的提示,也就能理 解为什么了:除了保护文物不受闪光灯伤害的物理学需要,法律层面其实也不为无因。

仔细看国家版权局的回复可以看出,文物照片有无版权不是版权局的职责,而是法院通过诉讼裁判的事项,版权局对于文物本身和文物照片是分得清清楚 楚的。说的是文物照片,而不是文物本身。台北故宫博物院主张的却是文物画作本身,而不是照片。这就是版权局无奈建议他们诉讼由法院公断的根本原因。

对于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文物字画,可能是用别人的照片,也可能是自己拍摄或者合法获得许可的摄影作品。如果台北故宫博物院坚持认为北京故宫博物院 的出版物涉嫌侵权,不妨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是以自己收藏珍品名画的收藏者合法持有人主张对文物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还是主张对文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将是天壤之别。以自己持有文物原件起诉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如果主张后者,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要对自己对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证据。国家版 权局不愧为专业机关,其答复是专业的。是否能举出证明享有版权的作品权利来源证据和证明被告出版物侵权的证据,将是台北故宫博物院是否能赢得诉讼的关键。

综上所述,本次台北故宫博物院提出的所谓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馆藏名画涉嫌侵权一事,是一个涉及专业判断问题的法律事件,两岸各方不妨遵守法治精 神,尊重专业,通过沟通交流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完全没必要往政治上牵扯。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可辩驳的、永远正确的主张,但若脱离了专业精神和法治渠道,就会 沦为舆论攻讦的道具。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陈佳

关键词:北京故宫 是否出版侵权 没必要往政治上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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