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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竟遭通缉 国外有法律这样规定

2016年11月13日 07:52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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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助人反被讹? 多国为好人立法

现实中还有一种现象也不能忽视:有的好人在见义勇为之后反被讹诈。正如网友调侃,扶老人是个有风险的技术活儿。法律既要保护伤者、弱者,也不能忽视“好人”的权益。因此,不少国家在制定法律惩戒见死不救的同时,还出台法律保护乐于助人的好人免受伤害。

美国:免责条款让好人放心

以前,好心助人最后却被告上法庭的事在美国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2004年,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女子驾车撞上电线杆,在汽车可能爆炸的情况下,她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要对她负责。加州议会对此做出了反应:2009年,以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有的叫《撒玛利亚好人法》,也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其故事内容大致如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教派隔阂,照顾他,并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因而被称为“撒马利亚好人”。

加拿大:施救不当不必负责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新加坡: 被救反污蔑他人者要赔偿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诬赖救助者,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本文综合新华网、环球时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网等 编辑:董小娇)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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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见死不救” 遭通缉 国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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