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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2016年11月22日 10:07 | 作者:周强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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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都是讲人治不讲法治、搞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决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决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特权。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为避免“一言堂”、“以言代法”等现象,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三是健全依法用权机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会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会祸国殃民。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权力清单,实行权责对应,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以公开促进依法用权。

(四)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尊重司法权威,杜绝违规干预司法,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是我们党自成立以来首次对司法权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要求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亲历案件审理过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判决。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落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三是坚决支持和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遵照执行,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支持司法人员敢于担当、不徇私情、忠于法律、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 把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落到实处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确立30多年来,在全党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大多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能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党组织和个别党员干部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对这一原则重视不够、理解不透、落实不到位,极少数人甚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违法犯罪,危害甚大,教训深刻。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准则》重申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举措,确保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深入学习《准则》关于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努力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把握灵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治观念,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观念,作决策、办事情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自觉当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二)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和基本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强化主体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党组织要对落实“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要抓好督察落实和责任追究。党纪国法决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形成全党上下抓落实的局面,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三)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少数”。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抓好“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落实效果。因此,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

(四)强化法治保障。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织密制度笼子,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要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抓紧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发挥制度整体功能。要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严格的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确保宪法法律得到贯彻落实。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合力。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决不留“暗门”,决不开“天窗”,通过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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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 宪法 法治 领导干部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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