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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伦理学理:关于央美基弗展事件的三个面向

2016年11月28日 16:24 | 作者:沈森 | 来源:美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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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美术界都知道了基弗的事件,艺术家们在“基弗在中国”展览开幕的前两天炮轰主办方,并要求取消展览。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作为展览第一站的落脚点,预热了大半年,促成这件事之后也面临着质疑。对于这件事情,我一直在想,真正的问题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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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个事件,首先是展览方到底有没有和基弗及其工作室取得过联系的问题?通过近几日各方的回应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在展览之前各方肯定是联系过的,但就联系的结果来看是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点从基弗本人、伦敦白立方画廊、德国贝尔艺术中心、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各自发布的言论和公告中可以查证。显然,双方并没有就展览问题达成一致,以至于基弗还曾经写信给组织者澄清自己的立场,表示并不支持这个展览。稍后基弗在17日的《艺术新闻》(英文版)题为“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国’个展”的新闻中提到,他对这个展览是“失望的”,展览并没有得到本人的“同意”。

藏家、展览权与法学逻辑

现在的问题也就从“展览诸方有没有与基弗进行过沟通”变成了“基弗知道这件事情,但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从艺术家的角度来讲是可以理解的,也许基弗本人有着对作品更高的要求,或者他不认可德国贝尔艺术中心有资格发起一个关于自己的展览,当然也可以怀疑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展览能力和学术能力。这些都是艺术家的自由。

然而,如果“基弗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那么展览能不能展?这首先是一个法学问题。关于这方面的讨论,有几篇文章也已经讲得很详细了,但是有一些还是可以进行补充说明。比如,我们应该从基弗身上稍微移开一会儿,回到藏家和展览权。我们现在说的展览权的问题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版权法附带。著作权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弱产权,但是有一点是非常重要,著作权法并不是仅仅保障作者的法律,而同样是一部保障购买者的法律。比如说1709年世界上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的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就这个全称来看,它说明了两点,一是保护作者权益,二是强调购买者能够行使的经济权力。

大部分国家在提到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归属时都会涉及展览权的问题。这其实是一项保护藏家可以对其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分享的基本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能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所享有。包括这次事件中的德国,其《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所有权人有权将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即使该作品尚未发表,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禁止对其进行展览”。艺术作品所有权人的展览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果限制了所有权人对艺术作品的公开展示的权力,那么这会直接导致作者对其艺术作品的垄断。这刚好也说明这个展览的问题,如果基弗已经被告知有这么一个展览,基弗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跟藏家或者主办机构沟通,他可以觉得这个展览并不符合他的要求并以此提出异议或建议,这是基弗的权利。二是回避,明确地与这个活动拉开距离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但是基弗绝对不可以在展览开幕前两天提出来说:我反对这个展览,我要求取消这个展览。在这件事情上基弗做得并不地道。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表述,但是不能干预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的作品进行表述。换个角度来说,通过这几日事件的发酵,现在已经可以确定这个展览的组织方和藏家都是反复邀请过基弗参加的,现在的问题是,无论什么原因,基弗背后的画廊联盟捆绑着基弗并不想让这个展览进行下去。于是藏家在与各方沟通未果后说:“抱歉我签了展览合约。但我不想让这些作品只是被储藏在仓库中,我想要它们被展出。作为一个收藏家来说,我想让这些作品展现给中国的观众”。这个态度也表明藏家对渴望行使藏品的展览权的声索。换句话说,基弗通过对作品的出让已经换取了实际的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将注意力盯在基弗的反对上,而是要将注意力转移到藏家的利益上,明显,这个事情可能会引发新的关于买卖双方的道德危机。

谁的道德

“基弗在中国”的展览如果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而“基弗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那么央美美术馆应不应该展出这个展览?有人把这个问题归结为美术馆伦理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基弗展览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与“基弗没有同意这个展览”根本就不相关联,“基弗展览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只和“作品的所有权人(藏家)展不展出作品”有关,而和同不同意无关。那么这件事牵不牵扯到道德问题?毫无疑问是有的,问题的关键是和谁的道德?美术馆作为协议的签署方之一,首先对契约有道德,有义务承担契约责任,有道德义务做好这个展览、并对这个展览的学术性把关。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道德义务确实与基弗本人没有太多的关联。其次要尊重艺术家,只不过,这种尊重不是通过基弗的同意和授权才能建立起来的。不能说基弗拒绝了这个展览,那么展览的组织方就没有尊重艺术家,这又是近几日热炒的一个经不起推敲的逻辑。

一个美术馆应该有自己的学术标准,这个标准首先不能够被一切外在权力话语所干涉。当然,对各方的尊重也是美术馆最基本的态度。如果追根溯源的话,中央美术学院也是最早对基弗进行翻译引进的美术院校之一。正是对基弗怀揣着巨大的热情,并认可其在美术史上的价值,才促成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今日对基弗的展览。这方面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声明中,也再一次得到强调:

“作为‘基弗在中国’展中国合作伙伴之一的中央美院美术馆,本着对基弗先生的高度敬佩和对他艺术成就的认知,也本着引入这一无论是艺术性或学术性都极为严肃和意义重大展览的意愿,接受了德国主办方策划和筹组的这一展览项目,并作为中国巡展的第一站。”

在我看来,无论事件的各方持哪种立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这是一场有策划有预谋的阴谋,否则还是应该回归到理性的状态。包括这次白立方对基弗事件发表的声明:

“我们非常震惊地发现中国可以不顾艺术家的反对而执意展出基弗的回顾展。基弗其余所有的展览都是通过他许可的。我们证实,艺术家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支持或同意这次展览,更不会出席跟展览有关的活动。”

我不清楚白立方有没有权力代表基弗发表这样一个声明,或者一个商业性画廊有没有资格决定一个非盈利的学院美术馆进行什么样的展览?但无疑这有着拉大旗作虎皮的嫌疑。但白立方清清楚楚地把事情说出来也就不是什么阴谋了。画廊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完全可以摆在桌面上的,但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美术馆要对自身的学术判断负责,这也是不容艺术家或者画廊体系所左右的。中国的美术馆和画廊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路要走,但从一个健康良性的角度来看学术与商业必须是两分的。在这方面,关于这次事件各方面的起底也已经有好几篇文章,包括批评德国贝尔艺术中心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文章,这些文章也是站在各个角度叙述,如果读者有兴趣可以慢慢分析这其中的恩怨和利益纠葛。

“学术”的关键

我们要能够拎清楚法理和伦理的问题,也要认真对待学理的问题。这其中,一是艺术展与商业展的分野;二是如果没有经过艺术家同意,做这样一个艺术家的展览是否具有研究的有效性?

如果一个美术馆对接了商业性机构进行展览策划,就是商业展吗?这不是决定性的。以中国为例,公立美术馆每年所能拿到的公共财政拨款十分有限,而对民营美术馆而言这部分的经费基本是没有的。中国的美术馆想要维系运营,必然要跟企业、机构或者私人赞助商进行融资和洽谈,其实国外也是这个样子。美术馆做一个学术展的问题不是钱的来源问题,而是拿到这部分钱之后是不是要接受什么附加条款;赞助方有没有干预美术馆的学术运营;以及美术馆的专业程度能否支撑起来展览的叙事和研究,这就涉及到美术馆的策划、展示、收藏、学术研究、和公共教育等各个领域。比如央美美术馆这次对接的是一个德国主办方,现在有人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商业性机构,而且对这个机构各方面的传言也很多。在这方面,央美美术馆可能存在一些自己的问题。但作为一个展览而言,如果合作方有意愿,而且拿出的作品比较系统,并且愿意投入资金去促成这个事情,那么美术馆为什么不能和他们进行合作?只要不干涉美术馆的学术性,这对民众和研究者来讲也都是一件善事。至于这个展览到底学不学术,那就要看这个展览本身,以及美术馆在开展之后要怎么继续展开对基弗的研究了。

最后,我想从艺术史和理论研究浅谈一下基弗“在与不在”的问题,因为最近网上对这方面的讨论也比较多,很多人也认为如果没有经过艺术家的同意,甚至是艺术家拒绝出场,那么做这样一个展览还有什么研究的有效性?其实这也是一个陷阱。基弗“在与不在”与“能与不能研究”是两个问题。基弗在,确实是多了一层符号的出场,他对整个展览的宣传和完整性来讲肯定是好的,并且也能提供一种创作经验和对自己作品的解读。但是作为一个研究者,基弗如果不在,我们依然可以通过理论的方法对他进行研究,毕竟基弗的价值和意义不是通过他本人的出场而出现的。“基弗并不能够代表基弗”,他已经成为一个文化现象,在历史和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中不断变幻出新的形态。基弗拒绝出场,这表明了他的态度。那么学术研究同样有着不被某一个个体的行为所左右的标准和态度。这也就是说,基弗“在与不在”在研究上根本不是个问题。

编辑:陈佳

关键词:法理伦理学理 关于央美基弗展事件 三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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