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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互利共筑“一带一路”法律之盾

2016年12月07日 10:53 | 作者:李万祥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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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至2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在浙江义乌市举办。此次论坛旨在推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如何看待上合组织成员国框架下的“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法律服务又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国际经贸争议有哪些解决机制,成为此次论坛的焦点议题。

法律服务合作领域待拓展

目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步入务实合作阶段。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快速推进,包括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内的经济带沿线国家的人员、资金等往来频繁,跨国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沿线各国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凸显。

“上合组织成员国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合作地区和重要合作伙伴。中国司法部愿与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司法部一道,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作用,贡献力量。”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

法治引领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水平、更广空间迈进。与会各国代表表示,当前,加强法律服务合作、发挥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上合组织各成员国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带一路’的主要观念包括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合作,加强各国人民之间友好往来等。这就要关注多边合作机制,各国需要加强资金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在上合组织框架下共同协商解决经贸纠纷。”塔吉克斯坦司法部第一副部长哈力克佐达说。

据介绍,中国司法部在加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合作的同时,将进一步拓展与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法律服务合作领域,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专利技术转让和新商业业态、新产业,以及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亚投行、丝路基金等多边投融资体系建设和运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融资安全。

“走出去”需要律师“随船出海”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收购瑞士种子及农药公司先正达(Syngenta),绿叶医药集团公司收购澳大利亚第三大私立医院集团HealtheCare……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热潮汹涌。

在海外大规模并购的同时,“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由于合规经营不善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致使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企业“走出去”需要中国律师“随船出海”,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然而,据统计,全国30万律师中做涉外业务的有3000人,能独立办案不足300人,能够办理“两反一保”的不足30人。这一数字突出反映出涉外律师人才的缺乏。

律师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可以说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帮手,国际经贸往来的护航能手。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律协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目前已正式组建“一带一路”项目跨境律师人才库,培养了300多位涉外律师。同时,全国律协还启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研究项目。这些举措,为组织和指导律师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中国律师也积极在海外“开疆扩土”。例如,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在海外30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并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国经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企业“走出去”联盟。

“法律是我们共同的语言,是人类的最大公约数。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要用法言法语共商,用法律促进共建,用法治保障共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发展,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律师的国际化战略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黄群认为,作为法律先导、前置预防措施和公共信用媒介,公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为各类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架起联通的桥梁,系起互信的纽带。目前,中国有执业公证员1.2万余名,公证机构3000余家,年办证数超1000万件。

“当你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投资交易时,我们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主体资格证明等公证帮你依法确认;当你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协议公证为你防控风险;当你的资金融资时,我们有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特有的效力;当你参加某项活动时,公证是现场活动的监督者;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有保全证据公证为你锁定证据,公证始终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黄群说。

在分歧化解中实现均衡保护

“小商品大世界,微调解促和谐。”这是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杰克对义乌市探索涉外纠纷调解的理解。作为一名尼泊尔商人,杰克和其他20多名外籍调解员参与到义乌市涉外纠纷调解之中。

2013年,义乌市司法局设立了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纠纷调解。成立3年来,他们共调解涉外纠纷318起,为中外客商挽回经济损失2659万余元。

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在国内盛开,还在域外生根。义乌市外调委创新建立跨国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年与苏丹苏中友谊组织建立了我国首个跨国贸易纠纷联合调解机制。

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林燕萍看来,“一带一路”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一般区域机制与多边机制,要与“一带一路”倡议整体实施机制相配合。

袁兵长期从事国际合作产业服务管理及研究。他认为,“一带一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政治关系以及贸易依赖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与“一带一路”国家合建国际仲裁院,促进各国仲裁机构增加“一带一路”国家国际仲裁员,特别是能够有效解决金融、基建、能源、通信、投资贸易等专业争端的专家仲裁员。

专家表示,“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健全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等配套服务体系。这不仅要完善与企业国际化相适应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介服务法律保障体系,还要构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督促行业协会根据国际规则制定标准化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介服务程序,建立规范的执业、规则与管理制度。

“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快速增长的经济往来和伴随的法律保障需求,要求上合组织进行法律合作的制度创新。这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成员国多边法律协调机制。”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幻中说,这个多边法律协调机构或机制,应属于咨询和协调机制,最终可以向仲裁机制发展。对于成员国之间跨境的贸易、投资以及广义的民事司法纠纷,这个多边机制应承担向相关国家相关司法部门提供咨询、鉴定和协调的功能。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一带一路 法律 法律服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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