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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药安全 三年千人获刑

2016年12月09日 10:07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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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定罪量刑两个“从重” 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的适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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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500万元案值的假茅台酒供货给某知名电商,主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集中宣判。据悉,2014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828件,1042人获刑。

广州中院廖荣辉副院长介绍,广州法院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对于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上两个“从重”,并严格适用缓免刑,发挥了刑事司法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为建立“吃得放心,用药安全”的广州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猪饲料添瘦肉精获刑五年

在从化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刘某某被指与同案人在从化鳌头镇一养猪场内,向猪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案发时缴获涉案生猪400头,价值75万余元。刘某某后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红油添罂粟壳获刑一年半

在天河区法院审理的冯某红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冯某红等人在生产红油食品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现场查获罂粟壳7千克、红油112桶。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三人均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食品方面以猪肉为主的肉类品成为案件的多发区,包括在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用非食品原料腌制腊肉等。

●药品方面,由于制假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各类贴剂、膏、霜等外用产品的案件高发,一些具有特殊功效的药品如“伟哥”等,也是重要犯罪对象。

依法惩治“为虎作伥”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在发布会上称,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审判机关惩治该类犯罪时,不仅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依法惩治各种帮助行为,以扫除滋生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

如对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药、劣药,但仍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便利条件的帮助犯,以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加强对渎职类犯罪的惩处。如果发生贿赂犯罪的,还要同时以受贿罪数罪并罚。

定罪量刑两个“从重”

廖荣辉表示,在该类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上两个“从重”。一是定罪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牵连或竞合关联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量刑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广州法院还严格适用缓免刑,只有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初犯或从犯的被告人(多为打工人员)才依法适用缓刑,贯彻严宽相济政策。还积极适用禁止令,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罪犯,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活动。上述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禁止令的案件有142件。

此外,两级法院还强调对该类犯罪加大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既让犯罪分子付出自由代价,又让他们为此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还要剥夺犯罪分子重操旧业的物质条件。对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退赔,对流入社会市场的有毒有害食品药品会同执法机关追回,对查扣的涉案食品药品判决沒收销毁。(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隋岳、尹文龙)


编辑:赵彦

关键词:食药安全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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