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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化地方债监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2016年12月20日 14:17 | 作者:杨迪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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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杨迪)“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9日表示,要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对核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上月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后,财政部就日前印发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进行的表述。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亿元,债务率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线。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不力、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等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了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内容

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是政府举债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举借政府债务。

二是政府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督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三是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

《暂行办法》还规定,专员办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政府资产管理。

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做出规范

按照新预算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发〔2010〕19号文件、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办函〔2016〕8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等,督促地方政府向企业的注资合法、合规。

此外,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主要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等,督促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主要包括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形式)等,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真实财务状况融资,保障投资者权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等,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对收到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线索后的监督程序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强调,专员办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滋生或扩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核查或检查启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收到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移交或反映的线索,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二是查实问题处理。专员办查实地方政府债务违法违规问题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政府及部门、单位人员责任的,专员办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地方政府 融资 监督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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