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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省级地税机关已实现代征社保费 双重征缴或终结

2016年12月27日 09:50 | 作者:王红茹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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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 (下称《通告》)。《通告》显示: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的社保费征缴工作将从社保部门转移到地税部门。

社保基金,一向被称为“保命钱”,与百姓密切相关。而目前存在的社保、地税“双重征缴”体制既分散凌乱,不利于社保费的征收,更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的关键是,两者合二为一之后转给哪个部门征收更为高效?这不仅涉及我国社保费的征缴体制改革,更关乎8000多万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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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消息是,目前国务院已委托第三方对我国的社保征缴体制进行综合评估。不久,社保、地税“分权而治”的乱局或将被打破。

22个省级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保费将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不仅河南,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其实,31个省份加上5个计划单列市,我国共有36个省级地税机关。由于上海和西藏没有设立地税局,全国共有34个正厅级地税局。除去上述22个已经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的地方,目前全国还有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吉林和深圳、青岛等10多个地方的社保费依然是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

目前我国的社保征缴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另一类是“税务征收模式”。而“税务征收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根据上述分类,目前已经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的这22个地方到底属于哪类模式?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这22个地方,大部分采取的是“税务代征模式”,即征收基数还是由社保部门核定;只有厦门等少数地方实行了“地税全责征收”,即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基数,“其实,大部分地税部门充当了一个‘助手’角色。”

与此同时,作为一线城市的北上广深,仅有广州实现了“地税全责征收”。北京社保费征收金额巨大,有学者测算每年高达3000亿元以上。因此,北京未来将实施什么样的社保征收模式,对全国地税系统有着不同一般的意义。

北京也有进展。公开资料显示,今年7月7日至8日,北京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厦门市地税局考察学习社保费征收工作经验,并跟厦门市地税局就社保费“全责征收”问题举行了座谈。此次座谈会传出一则信息:

北京市地税局明年1月1日起接手社保征缴工作,社保费征缴与厦门市社保费征缴模式相似,也将采取“全责征收”的模式。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个事据说北京市委都已经定了,但是两个部门还未最终达成一致,明年1月1日起能否实施还未可知。”

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已存在近20年

两个部门同时征缴社保费,有其历史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发展迅速,其实是应对经济转轨所带来的社会波动的产物。从1998年开始,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1998年以前,都是当时的劳动部门在征收,‘两个确保’以后,就出现了劳动部门转给地税部门征收的情况。”

基于当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征缴工作已经移交给了地税部门的现实,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了“双重征缴”体制模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险种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仍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征缴机构,只是笼统地提到“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缴,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我国的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持续存在至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缴主体的混乱。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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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收 社保费 征缴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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