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论文件>民主监督民主监督

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定位

2016年12月29日 11:27 | 作者:韩冬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一章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是我们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认识基础。

监督体系的构成。笔者使用的监督含义是指纳入国家政治生活范畴,对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监视、监查、督促,防止差错并纠正错误的活动。根据制约和监督权力所推崇的最终价值标准,一般把权力监督划分为四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学范式、“以道德制约权力”的伦理学范式、“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法学范式、“以民主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学范式。它们分别把权力、人、规则、民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作为逻辑起点,遵循的是“只要……就会……”的应然逻辑,其中,权力、道德、法律、民主权利是“原因”,必然导致权力受约束这样一个“结果”,通过权力配置、法律规范建立、道德修养提升、民主权利行使作为其实现方式并保证监督效力。

实际上,还应有一种以“事实”制约权力的科学范式。这一范式,把事实与权力的关系作为逻辑起点,把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测、描述和客观反映作为制约权力的手段,遵循的是行为———过程的逻辑,关注的是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境和经验事实。事实之所以能对权力构成制约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权力运行由法律、政策等对其运行作出规范,有一定的边界,权力运行存在对错是非标准;二是公权力由个人行使,存在公权私用、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对权力行使情况实时监测,并经常及时反映,包含着对权力运行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遵循“要么是……要么是……”的语言逻辑,即权力运行要么是合法合规的,本身是一种肯定、鼓励;要么是不合法不合规的,是一种提醒、警示,就此可启动检查、督促、纠错的监督程序,客观上构成对权力运行和行使权力的党政官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制约和监督。

这五种权力制约范式贯穿着对主体与客体、人性善与恶、权力与民主权利、民主与法治、应然与实然对权力制约作用不同理解,具有一定的排斥性。但由于造成权力失控、失范、滥用、腐败的因素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任何一种模式都难以独立承担起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责任,就必须运用系统理念建构以道德制约为先导、法律制约为规范、民主权利制约为根本、权力制约为核心、事实制约为基础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其中,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可以归属于民主权利制约权力和事实制约权力两种范式。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为民主权利制约权力提供了重要途径和渠道。民主权利制约权力是对权制约权力范式可能导致权力间相互交易缺陷的纠偏和补充,它以国家和社会的划分为前提,以主权在民的原则作为理论基础。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社会与国家、人民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为民主权利制约权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

实践中,人民一旦把权力让渡出去,就由权力主体转变为被权力支配的客体。因此,保证民主权利监督的有效性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为公共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是对权力滥用的阻遏和制约;同时,当权力侵犯民主权利时,人民群众可依据宪法法律进行监督。二是有实现监督的途径。民主权利制约权力的主体包括非执政党、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公民等。公民、社会组织的监督又称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是群众通过媒体对国家权力议论和评价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又称舆论监督。二者都是实现民主权利监督的方式。这两类监督的主体是群众,客体是个体或个案,目的是争取利益,主观性、自发性较强,组织化程度较低,虽然时有热点出现,但总体上呈现内容、动机多样的离散状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是由我国政党制度所保障的,包括执政党与参政党的互相监督,重点是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主要通过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来实现。

编辑:付鹏

01 02 03

关键词:政协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全国政协办公厅 研究室 韩冬梅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