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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流动人口可落户居住城市

2016年12月29日 14:53 | 作者:李凤虎 |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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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省政府网站发布《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办法》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省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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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居住地的落户条件是:在县级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省辖市(不含省会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低于1年;在省会郑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低于2年。

《办法》规定,居住证证件原则上由县级政府公安部门制作,有条件的也可由省辖市公安局统一制作,但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制发证件。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居住证采用带芯片的IC卡材质,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确定并监制。居住证上标注的“居住地址、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三项内容可重复擦写,持有人在省内更换暂住地的,只需在原证件上办理签注手续,不再更换证件。

“按照《办法》规定,目前,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停止办理暂住证。为切实维护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的权益,在《办法》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证件持有人需要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办法》施行前郑州市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本市内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这位负责人说。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居住 落户 办法 流动人口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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