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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背上1200万巨债 ​专家:24条不全适用

2017年01月03日 08: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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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琪做生意这几年,家庭开支全部是严敏负责的,徐琪一分钱没交过,孩子一天没管过,生意做得怎么样,也从不回家说。后来,两人协议离婚,没想到离婚才三个月,1200万元的债务突然冒了出来,而徐琪也消失了。“如今我无家可归,每月工资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治疗抑郁症的钱和养儿子的钱,都是父母朋友接济的。‘24条’保护了无辜的债权人,可我和我的孩子难道就不无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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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背上1200万巨债


“24条”不能机械适用

“‘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认为,“24条”中,以“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根据或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错误;逻辑结构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如果直接适用‘24条’就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以至于很多无辜的妇女孩子受牵连。因此,‘24条’应当废止,重新构建科学规则。”

王礼仁认为,在“24条”废止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用“判例抵制”,即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抛弃或绕开24条推定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41条及相关法律和法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新文庭长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过,不能机械适用‘24条’。”

具体说,就是对一方举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坚持婚姻法41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责任上,除婚姻法19条规定分别财产制外,对于共同财产制下的没有约定为个人的债务,如果举债人要另一方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借贷是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法理,夫妻间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在夫妻借贷中,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一般多为小额借贷。重大家事应当共同决定,婚姻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巨额借贷属于重大家事,自然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也就是共债共签。

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对于没有举债的夫妻一方来讲,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化解风险责任。也就是说,本应当共同签字的巨额借贷,举债人和债权人单独借贷时,举债人和债权人就必须证明其借贷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另一方才能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难度很大。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把风险转移到举债人和债权人身上,有效杜绝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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