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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各类奇葩财险产品将退场

2017年01月10日 14:36 | 作者:梁霄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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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细化规范性要求

相关业内专家表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在年末推出是有道理的:一是2016年特别是下半年,保险监管趋严。近期,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仅从2016年12月28日到今年1月4日8天时间里,就分别出台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进一步强化万能险监管等涉及保险公司全面监管的多个重要文件。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规范是其中的重头戏。二是春节即将到来,选择这个时点的用意也不言而喻。

《指引》首先将规范焦点放在了财险公司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上,并首次细化了对财险产品条款费率的规范性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其次,《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保障,以及“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等。

“对产品开发的命名规则、保险条款,以及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保险费率等方面的严格细化,能够有效规范产品设计,使其更加趋于风险保障功能。”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在费率方面,此次明确险企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将促使保险产品的定价更加合理化。

此外,《指引》对财险产品年限作出了规定,即要求公司对上市2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可以说,《指引》对财产保险产品设计的规范,具有重塑的意义。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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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品 保险 开发 监管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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