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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从重处罚

2017年02月03日 14:56 | 作者:马学玲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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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等将从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还对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第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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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行为人真诚悔罪,或可免予刑事处罚

在明确“从重处罚”情形的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坚持宽严相济。

为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解释》对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

其中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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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邪教组织 规定 利用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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