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聚合专题聚合

为了让群众切实感受公平正义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革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调研综述

2017年02月06日 10:03 | 作者:王泳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权力清单:

内外监督把权力晒在阳光下

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后,在保证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前提下,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成为关键一环。

2016年9月28日,调研组在调研期间得知,江苏省试点司改以来,依据“谁办案谁负责”原则,为法官们制定了“责任清单”,明确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

在规范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方面,江苏实现了切实厘清审判权与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界限与关系。如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以公开透明、全程留痕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开发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登记系统,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独立审判不等于孤立审判,有效的监督制约还是很有必要的。但一定要明确权限范围和行使程序,避免把‘监督’变成‘干预’。”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南省委副主委史小红在肯定江苏司改的同时,也提出中肯的建议:应区分行政事务管理和审判事务管理,分设行政院长和审判院长,除对自己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以及诉讼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外,院长、庭长一律不应再签发任何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签发。

事实上,江苏省高院也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比如,明确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细化制定法官权力清单,规定8种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追究法官办案责任。上述规定,在保证监督效果的同时,也保障了检察官、法官的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汤维建认为,应当强化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通过提审权的行使,改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改事后纠错为提前介入,有助于强化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统一功能,有助于强化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

调研中,委员们多次听到一个涉及司改的词汇:审级监督。有专家认为,审级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司法学者对其关注却远远不够。人们多关注于具体制度的研究,如一审程序中的审判方式改革、如何提高二审程序的开庭率、建立死刑复核巡回法庭等,很少有人从宏观的角度对审级制度进行整体反思。

对此,委员们还建议在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应“高度重视审级监督,尽可能在诉讼程序内和法院系统内进行纠错。”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引领,缺乏科学的方法,司法体制改革就无法形成合力,甚至寸步难行。调研组深知,一些地区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有的问题和矛盾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但调研组坚信,只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为指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锲而不舍,步履稳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必定取得胜利!

风正时济,任重道远。司法体制改革在未来几年里,仍将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革中央持续关注的话题。“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还会提交提案,社法委和民革中央仍将继续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民革中央 司法体制改革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