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集·言论集·言论

侯欣一:尊崇法官 保护法官

2017年02月16日 09:40 | 作者:侯欣一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被自己20年前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用刀杀害,消息通过网络瞬间传遍中国,在法律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如果不是刻意遗忘,大家都应该记得这已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第N次杀害法官的恶性案件,如2010年6月的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案、2015年9月的湖北十堰法官遇刺案和2016年1月的北京昌平法官被害案等。

在利益日益多元的当下中国,司法在社会治理中势必会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这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共识。然而,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个国家和社会如果连法官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护,又如何指望法官来维护他人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宁?!公平、公正等更高层面的期待恐怕只能永远在路上。人们无不为此而担忧。

仅就一般规律而言,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和人身安全的办法无非有二。一是对法官及其家人给予较之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二是在全社会树立起对法官的尊崇。众所周知,在任何社会里,总会有一些人格障碍和性格缺欠的人不时制造一些极端的个案。实事求是地讲,对于这类极端案件很难防范。此外,除了一些极为特殊案件外,过严的保护措施则有可能使法官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这对法官和法治事业来说也未必是好事。

理想的办法显然应该是后者。而要想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官的尊重,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让法院依法回归其宪法定位,让法官回归法庭,承担起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纠纷的神圣职责。换言之,首要的一点是明确“法官到底是干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但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实现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和解释,“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活动舞台只能是庄严的法庭。在一个分工明确的社会里,一个长期以法庭为舞台的中立法官逐渐会养成一种与其职业相符的思维特点和生活方式,具有一种倾听各种声音、凡事说理和沉稳的性格及气质。然而,在当下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法院不是在法庭而是在社会中追求自己的存在感,导致一些基层法官超越法定职责的现象并不少见。如一些法官放弃了其中立的立场,按照各种组织和政府的要求,时常走出法庭奔走于工厂、乡间及学校,或帮村扶贫,或招商引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行政色彩越来越浓,久而久之不可避免地卷入地方复杂的人际关系或者是非之中,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个别不良官员的家丁,既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有损法官的形象,更易于使法官成为一些性格极端的人发泄私愤的对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凶案发生后,有关部门除了谴责行凶者的暴行外,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罕见的速度出台了《人民法院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和进一步落实了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多角度地强化了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措施,被一些法官称为史上最严保护令。

但在笔者看来,办法最为可贵之处是对法官的职责的重申。如明确规定法官办案不受外部干预,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诸如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职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同时予以法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各级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领导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事宜;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法等。朝着建立法官履职的保障机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对于《办法》本身,笔者持积极的赞赏态度。但同时也深知,真正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样一个文件能否规范行业系统之外的各级组织和个人毕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其效果如何尚待时间检验。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侯欣一 尊崇法官 保护法官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