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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网信安全管理: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旅客信息

2017年02月21日 15:56 | 作者:梁士斌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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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民航各单位制定旅客信息保护制度,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旅客信息,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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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网信安全管理“无法可依”

民航是国家重要的战略产业,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行业。据了解,目前民航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管理尚依赖于管理文件,存在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管理文件的规定内容也不够系统全面,很难满足民航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需要。

由于民航网络信息系统网络规模大、系统复杂、专业性强,民航的生产运行对信息网络依赖性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出现问题,将影响全行业正常运行。来自国内外的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非法活动时时刻刻发生,严重威胁着民航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此外,社会以及行业内非法获取、泄露甚至倒卖民航旅客个人信息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民航旅客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民航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非常必要。

转移旅客信息或须签保护协议

《征求意见稿》围绕网络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目标,针对民航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应落实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行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等级保护制度。新建信息系统或者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时,首先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

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按照规定通报程序向民航行政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迟报和推诿责任。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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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 民航 网络 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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