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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戒”学生须慎重权衡

2017年02月22日 15:11 | 作者:徐冰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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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某些学生的行为,已经引起是否降低刑拘年龄的动议。比较而言,假如加重处罚能够挽救学生,为何不能进行尝试?

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因其中明确出现了“惩戒”一词而引发争议。这条规定是这样表述的:“中小学校对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很显然,无论从《办法》对相关用词的排序,还是从语气上来看,惩戒显然是比批评教育更为严厉的手段。但是,更为严厉究竟是要严厉到何种程度,相关规定又没有明确。于是争议自然而起。

实际上,争议还有另一个虽没明确说出口但基本上已呼之欲出的隐情:是否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而这,才是争议最具价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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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教师法》的规定,肯定是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法律如此规定的用意当然也很好理解。但是近几年来,有些“熊孩子”的行为越来越超出底线。对于他们之中的一些人来说,批评教育即便不是丝毫不起作用,也收效甚微。但他们的年龄和行为,又达不到法律可以介入的程度。因而,在批评教育和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现行的教育手段存在明显的空档,有时明显力不从心。

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体罚,便被提了出来,并屡屡引起争议。

这种争议倒也经常让人哑然失笑。许多人看上去并不反对适当的体罚,他们往往以自己的经历为例,说小时候被老师施以过罚站、用教鞭抽等体罚,且这样的体罚确实起到了作用。这种经历也并不是信口胡说,我们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不过,假如问他是否可以对他自己的孩子进行体罚,反应恐怕就是另一个样子。这时候,他们又要担心起体罚的轻重来。

这样的反应看上去矛盾,其实恰恰体现了教育手段的左右为难。这种左右为难,在所谓的“惩戒”一词上体现得格外传神。吞吞吐吐、尽量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却又尽可能不去触动敏感的神经,这大约就是青岛《办法》中的“惩戒”一词所要传达的意思。毋须讳言,它点出了当前教育的某种困境。

笔者不反对适当加重对学生的处罚力度,但如何才算适当,确实要慎重权衡。首先应该坦承,青岛提出的“惩戒”恐怕也是反映了教育界相当普遍的看法,不能一概视之为教育无能或只是为了自己管理方便。目前某些学生的行为,已经引起是否降低刑拘年龄的动议。比较而言,假如加重处罚能够挽救学生,为何不能进行尝试?

其次,必须对何为“适当”予以明确,甚至不妨进行一场全民辩论,以求得最大可能的共识。毕竟,自由裁量权过大,“适当”的惩戒就有可能会变成发泄私愤。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学生 惩戒 体罚 进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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