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策论 策论

适当惩戒有利教育目标的实现

2017年02月23日 15:47 | 作者:杨京 | 来源:武汉晚报
分享到: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该《办法》将于3月20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也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一项地方性规章,所涉及的内容也仅限于中小学教育,之所以能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反响,除了“全国首次”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此《办法》触及了“惩戒”这一长期以来在教育界显得有些敏感,甚至令从业者讳莫如深的概念,其破冰意义不容小视。

timg

长期以来,在“鼓励教育”、“赏识教育”的呼声下,过往“严师出高徒”,乃至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已经日渐减少。这本身是一件符合教育发展规律,也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好事。但不得不说,这样的趋势在近年来已隐现矫枉过正的苗头。

这突出表现在,学生似乎越发“说不得碰不得”,教师则越发束手束脚。不要说实质性的“惩戒”,批评的话重一些,往往都会招致学生的不满和家长的投诉。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轻言细语的劝说,似乎成了唯一可行的方式。

教育的本质是使人掌握知识和技能,需要施受双方的共同努力。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必须对教育者具备一定的服从性,以及对某些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否则教育行为就无法开展。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矫正和维持。

事实上,所谓“管教”并不完全是一个贬义词。如果连有序管理都做不到,“教”自然无从谈起。而“惩戒”本身,本身正是教育的内涵之一。如果不辅以一定的惩戒权,孩子对教师缺乏服从性和敬畏心理,从业者往往也会在长期束缚中萌生明哲保身,听之任之的倾向,难免会影响教育的效果。

当然,拥有“惩戒权”,并不代表教师可以毫无顾忌地使用,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更是应该一如既往禁止的。要确保教育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限度和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特别是与体罚行为加以区分,并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和遵守。这不仅是保护学生,同样是保护教师自身。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教育 惩戒 学生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