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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兵:荀子的经济伦理思想

2017年02月28日 09:31 | 作者:冯兵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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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思想以儒学为宗,又兼容并蓄了其他诸子的部分思想,可谓春秋以来诸子学派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在哲学、伦理、政治、教育等诸多方面卓有建树,并且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做出了基础性的理论贡献。钱穆先生就认为:“汉代以后的儒家学者对经济的见解,基本上由此而来。”(《中国文化史导论》)而荀子的经济思想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

荀子的经济伦理思想同样是以人性善恶的道德起源论为理论前提的。他指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下引《荀子》只注篇名)因此,“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荀子所谓的人性之“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人生来就有求利之心,此乃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其二,顺从求利之心而有逐利之行,若不加以节制将直接导致利益的争斗,从而扰乱社会秩序,阻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义制利”的价值导向

荀子出于对人性中趋利避害之自然本性的认识,认可了人性中物欲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他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大略》)荀子主张“义利两有”,既确认了人利己的生物性,又肯定了人重“义”(利他、利社会的道德性)的社会性。虽然荀子只赋予人的自然属性以人性本体的意义,但他“明分使群”的社会组织思想促使他主张“性伪合”,要求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不得分离,而且应当“以义制利”。“以义制利”强调的是人的自利欲望应当绝对服从于礼义的规范,每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必须养成“先义后利”的义利观念。他并且以此为标准,指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大略》),将义利关系问题纳入了政治的范畴。于是,在荀子那里,“义利两有”与“以义制利”就得到了辩证地统一,同时也成了其经济秩序建构的一个重要伦理价值导向。

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人”的利己性假定。自亚当·斯密在18世纪末期提出这一假定以来,遭受到了不少的质疑,主流经济学也对之不断地作了修订和完善,但“经济人”的利己性却一直都得到了基本的肯定。正如恩格斯说:“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转,荀子所言人“欲利”之“恶”性,即“经济人”的利己性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荀子又说:“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荣辱》)利己之心具有普遍性,重要的是求利之“道”的选择。

可见荀子在他的经济伦理思想中,既确定了社会经济生活里人性所表现出来的“经济人”的利己性,同时更主要强调的是“道德人”对“义”的追求。尽管仍是以“道德人”为主导,但在实质上对于“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有机统一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可持续发展与民生意识的统一

在荀子看来,社会物质资源毕竟有限,而人性均有利己的争心,如果率性而为,必然容易引起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和社会的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物质资源的极度匮乏。由此,作为“度量分界”的礼法就成为了人类经济活动与物质资源之间维持动态平衡,以及“相持而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但礼法要如何才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呢?在荀子看来,最重要、最根本的伦理导向就是统治者在制定与施行经济制度时常怀“富民”与“养民”之心,以民生为念。荀子在《王制》篇指出:“故修礼者王,为政者强,取民者安,聚敛者亡。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

他接着又谈到了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构建经济秩序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第一,合理税收,如收什一之税,“几而不征”,“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第二,注意生态保护,发展生态经济,强调“以时禁发”,要求“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斩伐养长不失其时”;第三,注重商品交换与流通,使“四海之内若一家”。除此之外,他在《王霸》篇中还提到“罕举力役,无夺农时”,要求减轻劳役,解放劳动力,并强调统治者不得好大喜功,穷奢极欲,应当增加劳动力,尽量减少农民负担,建设和完善各类度量工具与制度,等等。荀子认为唯有如此,方可充分保证“使民夏不宛褐,冬不冻寒,急不伤力,缓不后时,事成功立,上下俱富”(《富国》)的社会理想的实现。

朴素的分配正义观念

荀子认为“人之生固小人”(《荣辱》),在《富国》篇里又说:“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指出人性生而就有引起社会纷争,破坏社会秩序的恶质。但同时他又强调“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的人类要得以生存,就必须群居,因为“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认为若不群居,人类社会显然无法发展,甚至连生存都是问题。

既然确定“人之生,不能无群”,但以人性易争之“恶”又怎样才能和谐地群居呢?荀子指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分”。他多次提到“分”的作用,譬如,“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富国》)“将以明分达志以保万世也”(《君道》)等等。他从“分”的角度来解决“群”的和谐与发展问题,与墨子追求“尚同”截然相反。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非十二子》)荀子则既强调了“群”的统一与和谐,也充分肯定了“分”的重要性,指出“群”的组织单元必须多元化,并以之为维系“群”的团结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但究竟什么是“分”荀子却没有明确地做出界定,不过从其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实质上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为所有的社会成员进行明确具体的社会职业、身份等级与职责分工;二是在此基础上为各个成员的“欲求”做出相应的“度量分界”,也就是给不同阶层的人予以不同的权利与资源分配。但这种分配必须以什么为依据呢?荀子指出:“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并说:“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将礼义视为明分的基本原则。

作为分配依据的“礼”,本身就有以德、能为标准进行社会阶层与物质资源之“分”的制度公正的伦理内涵。荀子说:“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德、能的高低就决定了资源分配上的等差。荀子通过礼义对此作出确认,为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与个人德、能的对应性提供了保障,试图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由欲求而“争”,并由“争”致“乱”而“穷”所导致的潜在风险。其“礼”从德性要求与制度规范上对人们经济活动中的分配问题进行伦理价值导向和法律规范,力图做到符合儒家价值理念的起点公平与过程公正,以实现人类难以“近尽”的物质欲望与自然、社会资源的“相持而长”。

作者:福建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冯兵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冯兵 荀子 经济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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