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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完善探亲假规定 让员工“常回家看看”

2017年03月09日 21:37 | 作者:史广林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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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史广林)全国人大代表、云南文投集团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杨劲松9日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对探亲假次数、适用人群及落实进行修订,让“常回家看看”变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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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春运加开列车,接川籍乡亲回家过年。龚萱 摄

中国的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1年修改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享受探亲假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杨劲松介绍,由于规定执行至今已36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所有制多元化、产业分布、年度国家节假日增多等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规定不再适应现在的实际状况,国内关于对探亲假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呼声愈发强烈。

杨劲松在调研中得悉,大家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第二、第三条意见较为集中,即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杨劲松称,“探亲假”只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对于除此之外领域的人员有失公允。且探亲假假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安排上不尽合理,现在国家法定节日较多,原先规定的探亲假可以考虑进行适度调整。对已婚子女每四年才能请一次探亲假,缺乏人文关怀。

此外,杨劲松认为,目前,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是常态化存在的现象。2012年国家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行的探亲假规定难以满足。因此,对探亲假规定进行修正是显然必要的。”

杨劲松建议,扩大探亲假至所有企业及单位,增加已婚职工的探亲假次数,将每4年探亲假拆分为每年1次、每次假期进行适度缩短,这样才可能使得“常回家看看”变得可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编辑:梁霄

关键词:人大代表 探亲假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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