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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界小组热议民法个人信息保护话题现场侧记

2017年03月09日 22:33 | 作者:崔吕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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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造就“透明人”,但这样是对的吗?

——经济界小组热议民法个人信息保护话题现场侧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崔吕萍)3月9日,经济界小组讨论的关键词是民法总则草案114条——“个人信息保护”。这是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时新增设的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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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的确,个人信息是公民最重要的权益,其保护问题受到较大关注。我的建议是,尽量举例说明问题,哪些组织和个人收集公民信息的行为是依法取得,哪些是非法取得,这样有利于大家知晓。”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率先发声。

他的这番话马上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旅游局原局长邵琪伟的呼应。他分享了自己亲历案例:“孩子给我买了一部手机,寄到我家,签收时送货员向我索要身份证号码,我要求对方出示索取我证件号码的理由,送货员给不出合理理由,最终没有登记我的号码。这件事一较真,就看出纰漏了。”

除了索取无名,个人信息还有被过度索取的问题。在前一天的经济界小组讨论上,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原监事长华庆山就讲述了他在注册某支付工具时的例子:“已经填写了手机号、身份证号,网页忽然弹出几个人的名字,问我认识哪几个。这一轮选完了,又弹出一组名单让选择。但这和我申请支付工具能有多大关系?”在他看来,网站此举是为了给数据库增加新内容,但作为用户,他对此感到不安。

回到昨天的小组讨论,围绕这个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原主席尚福林按开了话筒。

“互联网和大数据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有时是一种合同行为。比如下载APP、特别是微信这样的社交软件,这方面需要区分看。比如电商平台是利用信息谋取商业利益的,社交平台一开始是没有商业利益的。现在,很多年轻人吃饭之前都先发照片,这些数据如果收集起来,都可以对应一个人的信用,而且每个人都有差异性的微信圈子,分析一个人的微信圈子,大致可以分析出他的个人信用情况,如果他想去贷款,这些数据可以成为判断标准。”尚福林这样说。

“我想说的是,对这些信息采集时,是否应告知本人?”尚福林认为,在互联网之下,个人行为基本都是透明的,去了哪、住到哪,互联网通过数据都能知道。如果这些数据痕迹最终被用于商业了,需要对本人进行告知,“现在的情况是,商家利用收集到的个人搜索痕迹,可以实现为客户精准推销产品。表面看,商家的服务越来越到位了,但从根源上看,居民个人信息已泄露”。

互联网早已覆盖全球,同样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他国的一些做法我们是否可以借鉴一下?

尚福林话音刚落,杨凯生分享了一个案例。

“在欧盟区,曾经有人起诉谷歌,认为他的行踪在谷歌上面被搜索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这场诉讼最终判定谷歌败诉。现在,谷歌在欧盟区的搜索业务要征求拥护意见,如果用户不同意,谷歌就不能提供此人的搜索结果。”杨凯生这样说。他建议,应赋予公民信息收集的知情权,并使其有权力对这种收集说“不”,但这并影响社会治理。

“我应该有不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说白了,这是我的个人隐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黄建初为这场启发式讨论进行了总结,在他看来,法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权力,这是一个将来的重点,而在民法总则草案明确释放保护个人信息的强烈信号后,未来的配套法律也应加紧制定。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保护 民法 经济界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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