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2017全国两会专题报道>本网特稿 本网特稿

社科界委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2017年03月09日 22:35 | 作者:司晋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一件大事,一件喜事

——社科界委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司晋丽)“来开两会之前,就知道要讨论民法总则草案,也知道民法典最后终会形成,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对这件期盼已久的事情还是非常兴奋。”这是9日上午的小组讨论中,侯欣一委员的心声。

t017bd9ee12fbf0ceb6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草案正式进入“四审”。

对于社科界的法律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们来说,这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喜事。还记得在去年此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委员与大家交流的是慈善法草案的编纂。时隔一年,面对同组委员和记者,他这次分享的是民法总则草案一路走来的历史。当下,法治建设紧锣密鼓,迎来一个个新的春天。

对于侯欣一的观点,委员们表示赞同。长期以来,虽然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民法分编早已制订实施,但由于统领总则缺位,许多现有法律没法实施,也导致一些公民人身和财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难以落实。而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体现了较高的成熟度。

“从民法通则到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的启动。”刘白驹委员满怀憧憬。

他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六岁。“六岁的孩子已经完全可以发生与其生理发育和心理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了。”刘白驹说,在现实中,许多六七岁的孩子自己上学,乘坐公共汽车买票都属于民事行为,以前把限制民事行为规定为十岁有些保守。

但侯欣一委员则带来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社会的进步促使人的心理成熟年龄在降低,但是六岁是一个孩童从家庭进入社会的起始年龄,心智刚形成,还不具备社会交往,且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的心理认知能力成熟程序不一,因此建议将该年龄调到八岁。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侯欣一完全赞同,并认为这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文件,肯定人的生命从母亲孕育那天就存在的理念。

“过去的担保法和合同法等一些民事基本法都还不错,但由于在不同时期制订,依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很难统筹兼顾,和谐相处的问题解决的不理想,有的互相交叉,有些矛盾,急需把这些法规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民法典的编纂就适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作为律师,朱征夫委员充分肯定了民法总则草案的意义。

“监护制度是一个亮点。”朱征夫说,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草案中增加协议监护和遗监护制度,对这个优良传统是一脉相承的。“我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是我现在生活不便,不能自理,我有权利指定自己能接受的组织对我进行监护。这样就拓展了监护人的范围,也拓展了监护制度的内涵。”

朱征夫还表示,草案中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指导原则。但他认为,关于精神病的认定亟待规范,现在能够申请认定行为能力的组织繁多,有些组织之间甚至有利益冲突,对于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精神病,不同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互相矛盾,法律认定存在困难。“事践中,也发生过子女为了夺取父母财产,把父母通过精神病认定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

“现在一些企业在设立之初就想着要规避责任,法人代表根本就不是企业的出资人,而是随便找一个人来当法人代表,这个企业万一出事,对外由法人代表承担责任。当企业产生重大伤害事故时,重大责任人逃之夭夭。”李明蓉委员说,草案中有必要加一条,“营利法人的代表必须是法人的出资人或者是实际控制”。

而王学成委员关注的则是草案中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的规定。“这对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匡扶社会正气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民法典制订过程中。”他提议,对于民事主体年龄的规定,可以“已满”来代替“以上”,这样更好理解,在实践中也更好接受。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民法总则草案 委员 民法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