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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流产男友讨彩礼 要求返还彩礼都有哪些情况?

2017年03月11日 17:52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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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次怀孕后均小产 被同居男友追讨3万彩礼 哪些情况彩礼可以要回来

石泉女孩李某与西安男子王某于2013年10月认识并相恋,很快就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14年1月,李某带着父母一块到王某家里,王某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之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双方在西安举行婚礼,但是女方因年龄不到法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个人一起在外打工,不久李某就怀孕了,全家都期待小生命的到来。2014年10月的一天李某突然肚子疼,生下来孩子还不到三斤,是个早产儿,养了不到两天就夭折了。没过多久李某再次怀孕,全家都希望这个孩子可以平安出生健康成长,但是事与愿违,孩子依然小产。经历了失去两个孩子的打击,双方都变得暴躁,经常为一点小事情就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感情越来越淡,到2015年4月就没有在一起了。

现在李某提出要分开,王某便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款,李某不同意,觉得自己和他过了好几年,还怀过两次孕,没有让男方补偿就不错了,坚决不给一分钱,双方都觉得委屈。

考虑到双方的心里期望值和对方实际愿意给的差别太大,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经历三个小时沟通,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李某最终向王某返还了1万元彩礼款,双方和平分手。

在我国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彩礼既然是一种礼物,赠出后就很难要回。然而,“彩礼”也给许多家庭带来麻烦,如婚前突然分道扬镳,婚后家庭失和,离婚财产纠纷等。今日,就请律师分析一下,哪些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

案情简介

女子张某与丈夫邹某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周,张某因肚痛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子宫内膜异位症,住院两星期后出院,但邹某突然对新婚妻子避而不见,并给新房换了锁,张某侧面了解到是因为公婆认定她不能怀孕,她非常气愤要求离婚,邹某同意离婚,要求张某返还15万元彩礼及2万元看病花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购置大宗物品,没有共同债务,结婚时收取亲朋好友的份子钱共计5万元以及张某陪嫁的电器、被褥、艺术摆件等在邹某手中。

律师意见

该案例涉及附条件赠与、婚前给付彩礼及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等法律问题。关于彩礼,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男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约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是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达成,应按赠与处理。虽然婚姻存续时间很短,但并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存款,丈夫邹某认可有共同存款5万元,系二人收取的婚礼份子钱,这部分钱理应平均分配,即邹某应给张某2.5万元。关于张某的陪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该返还。关于张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丈夫邹某有义务给妻子看病,因此这部分费用,张某不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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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彩礼都有哪些情况

1.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抚养义务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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