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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非公经济刑法保护应遵循三项原则

2017年03月12日 09:28 | 作者:时延安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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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发展,两会上,如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也是热门话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方面也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良好效果。特别是去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继去年两会引发关注之后,在今年两会上,再次引起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企业的刑事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内部人员的背信行为,即企业工作人员违背义务,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就属于这种类型。但对于一些典型背信行为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刑法仅将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为犯罪主体,而没有将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外部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欺诈、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知识产权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处于不断完善当中,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力量总体较弱。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法律保护,在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应该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在刑事法律规定方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予以平等保护,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采取差异对待的态度。基于这一原则,在刑法立法方面,就应当将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与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犯罪规定进行协调,在犯罪构成和量刑规范方面保持一致。例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和危害性并没有差异,都是针对本单位财产权的侵犯行为,因而应考虑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两者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当,因而也应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平等对待侵犯不同所有制公司、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是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而采取差别待遇。

二是尊重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原则。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财产权是公司、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可以说,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积极承认和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刑事司法机关在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保护方面,首先,要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对实践中存在的恶意收购、兼并行为要有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对于恶意侵吞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类事件仅具有民事性质。其次,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例如,目前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要深化对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理解,切实维护受害单位的权益。再次,要加大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反腐力度。近年来,在公共部门的反腐工作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但在私营部门(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等单位)的反腐力度还有待加大。客观上讲,私营部门存在腐败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公共部门的腐败,在某些情形下,私营企业的腐败对经济、对民生的不利影响甚至更大。很多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在经营当中缺乏反腐败意识,往往在发现“内鬼”时,其经济利益已经发生重大损害,而一些公司、企业为维护企业形象,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关注并主动查处公司、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同时还要积极向这些单位宣传惩治、预防腐败的必要性。

三是充分维护经济发展原则。就是刑事司法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保护的同时,不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应尽可能地维护企业的经营发展,即便是对于实施犯罪的单位,也应尽可能促进其更生。虽然我国刑法为单位犯罪配置的惩罚类型只有罚金,但在实践中,一旦某公司、企业被定罪,其生产、经营活动就会遭受极大困难,由此也会给投资者和公司、企业员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单位犯罪过程中,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一方面要让犯罪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由此给公司、企业带来的影响,从切实保护公司、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司法活动。对此,立法机关有必要考虑对犯罪单位采取托管、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公司、企业的再生创造积极有利的法律条件,这对于维护公司、企业投资者利益,维护这些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方面,司法机关在查办与公司、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尽可能少地干涉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要动辄查封公司、企业资产、银行账户等,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应采取“最小干预经济活动”原则。

综之,遵循上述三项原则的要求,就是要维护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完善的刑事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整体经济健康发展,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时延安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时延安 非公经济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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