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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民法总则 事关每个人的权利

2017年03月16日 09:01 | 作者:汤维建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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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任务,正是在该意义上,民法典有时被人们称为“权利法典”

历时9个月,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亮相全国两会。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根据计划,全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完成。

民法典的编纂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一项立法任务,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一件必须要完成、而且要及时高质完成的立法工作的百年大计、世纪伟业。而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关键一步,也是为将来出台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奠定基础、确定基调、搭建框架、勾勒体系、设定原则的重要前提。将来民法典怎么样,关键就看民法总则这个起跑线上的动作完成得怎么样。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对于最为基础的民法来说,却还存在一个缺憾,就是目前的民法很不成体系,既有概括性、原则性较强的民法通则,也有诸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之类的民事单行法或部门法,各种法律之间有时会有冲突之处,有时会有重复之处,法律规则之间不够和谐协调,这不仅为法院处理案件带来困惑,致使适用法律产生冲突,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满意,社会效果受到影响,而且普通百姓也有时会感到无所适从,难以确定自己的行为预期,影响了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制定民法总则,从而在此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就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使依法治国更有保障。

制定民法总则,是完善公民民事权利体系,确保公民享有充分民事权利的需要。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任务,正是在该意义上,民法典有时被人们称为“权利法典”。我国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而在该基础上所形成的民法总则则被学界称为“民事权利宣言的升级版”,因为民法总则增加了诸多富于时代特征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客体,反映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进步。

制定民法总则,是为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提供一套完善的裁判标准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消除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权威的需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始终受到人们的热议和诟病,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和“同命不同价”。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的严肃性。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缺乏一部科学严谨的民法典有一定关联。

在笔者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亮点众多。

第一,胎儿利益的保护受到高度关注。现实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法院的做法有时会截然相反。草案第15条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非法人组织成为新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草案草案第101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这种规定,就改变了民法通则仅规定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立法模式,变成了三大主体,这既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也反映了立法的进步。

第三,适度降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草案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为什么要降低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能力年龄?就是因为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再加上现在学生上学的最低年龄也确定为6周岁,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利益。

第四,从数个角度完善了监护制度,更加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失能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草案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取消了单位充当监护人的规定。

第五,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写入民法总则,与时俱进地完善了公民的权利体系,扩大了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范围。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权利的明确,这意味着从此往后,QQ币、网游装备等等,都将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三年,更有利于公民维权。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据此,草案将二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第七,生态保护责任是每个人行使民事权利时所必须肩负的公共责任。民法总则草案133条对此的规定,就要求公民在享有和行使财产权利的同时,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民法总则草案第83条就此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商业运作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想法,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社会保障、就业、环保、公益事业等的关注和参与等方面。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汤维建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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