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观察 观察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

2017年03月20日 08:40 | 作者:程莹 | 来源:光明日报
分享到: 

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富有价值的资源。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对自然人具有社会交往价值,对公权力主体具有管理价值,对企业等私主体具有商业价值。然而,在信息商业化过程中,信息失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伴随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还容易破坏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滋长各类犯罪、危害社会稳定,甚至引发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危机。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更好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timg (2)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展

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还较为零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仍在不断推进。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直接相关的是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信息泄露时负有补救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网络消费的普及引发了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的强烈需求。将在今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专章对个人信息安全做了规定,大量借鉴了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包括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及必要原则,知情同意要求,目的原则,个人查阅及更正权,数据泄露通知义务,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义务等),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义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等内容。而有望在今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目前公布的草案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原则,用户查询、更正、补充个人信息的权利,保存期限届满后的删除、停止利用权及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修正案(七)中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因此自然适用于经营者主体,同时不再限定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途径或手段,另外,还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并且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连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编辑:李敏杰

01 02

关键词:消费者 保护 信息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