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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委员建议:枪支认定标准需提高到科学合理水平

2017年03月20日 15:22 | 作者:司晋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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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为改善生活条件摆摊卖气球射击枪,后被法院一审判决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不服判决,决定提出上诉。

身在天津的侯欣一委员参与旁听了此案,亲眼见证了整个过程。他在检索判决数据库发现,2014年至2016年,涉枪案件连续三年近8000件,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这个不小的数字引起了侯欣一对假枪真罪事件的追问和思考,并最终形成了他今年两会的提案。

侯欣一认为,不少被告人对司法裁判不认同,主因是现行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那么,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枪支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

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口比动能在16J/cm2的认定为枪支。而后,分别于2007年、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修正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认定为枪支,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进行了大幅度地降低。

“这一新标准是2001年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的1/8,台湾标准的1/11,德国体育用品枪支的1/20。按照该标准,致伤力极低的相当多的仿真枪、气枪都被认定枪支。”侯欣一告诉记者,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据他了

解,我国约有60万玩具枪爱好者,其中相当多的人处于刑法处罚风险之中。而且,司法机关在走私致伤力极低的仿真枪、气枪铅弹案件上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不利于真正危害严重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查处。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侯欣一建议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并对枪支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和禁止类枪支。将小于16J/cm2的枪支,无法致人伤亡,但有一定危险性的列为限制类枪支,且应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其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侯欣一 委员 枪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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