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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为防控金融风险、推动监管改革建言献策

2017年03月23日 10:50 | 作者:崔吕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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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如何防、怎样控?

——多位委员为防控金融风险、推动监管改革建言献策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22日电(记者 崔吕萍)

李克强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金融机构既要突出主业、下沉重心,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也要高度警惕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而作为金融监管者,在当前更应推进监管体系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中国金融业面临这样的风险形势?监管者的创新监管逻辑会是怎样的?以互联网金融业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应如何管好?围绕这些话题,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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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总体可控,局部问题值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原行长、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对于这一提法要全面理解:“我认为这一提法是有的放矢的,是决策层审时度势之后提出的工作方针。纵观近几年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情况,与前些年相比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也面临新问题。”

在杨凯生看来,过去谈金融风险,业界惯于评价其贷款风险。现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跨市场、跨行业、跨监管的金融产品、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的方式都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新的风险点就会不断出现,有些风险会集聚,这些问题应引起注意。

“当然,目前中国所面临的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去年末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下降了0.02个百分点,这也是几年来首次出现下降态势,说明整体趋稳。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整体的拨备水平、资本充足率水平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与国际同行业相比也是偏高的。因此我认为,中国银行业抵御、消化风险的能力还是强的。”杨凯生这样表示。

金融监管改革亟待“顶层设计”

金融机构业务涉及百姓利益,因此一直以来都接受着严格的监管。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形成了“一行三会”架构,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货币政策,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监管相关机构、市场和产品。

伴随着机构之间产品业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的局面已经形成的现实情况,分业监管模式是否需要改进,成为业界人士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看来,各类金融机构产品上有交叉,已经超越了分业监管的界限,因此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事情变化太快,老盯着风险爆发点还不够,还要探索其内在根源。”

对此,杨凯生建议,下一步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加快建立协商统筹监管的机制。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全国政协委员、中银香港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和广北分享了在香港金融机构工作积累的一些经验。

“香港的管理机构主要有经管局、证监会、保监局,这三家机构在监管间有大量协调,也称为协调监管。虽然没有统一的监管要求,但在协调的过程中,大家对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可以形成统一的认识,“也就是说,虽然机构监管不交叉,但是业务监管有交叉,继而可以形成紧密监管网。”

和广北由此建议,在现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内地监管部门可以考虑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对产品的交叉监管和协调,使得在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及早发现。

监管互联网金融不应“一刀切”

由于P2P网贷与网上金融诈骗案件频发,去年多部委联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展开专项整治工作,也陆续出台相关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中不乏一些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监管条例”的内容。“对此,我们期待,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能够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谈及此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建议,对于已经发展至一定规模并切实服务实体企业和百姓日常生活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可采取适度监管,防止“一刀切”。

贺强介绍,2010年至今,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已在全球取得领先地位:“第三方机构艾瑞咨询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移动支付交易金额达38万亿元人民币,这一规模约为美国的50倍 。

在此背景下,贺强表示,当前一些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正在收紧。由此他建议,加强科学监管一定要保障“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要遵循国际惯例和原有监管要求,允许支付机构在合规情况下享受利息,确保整个行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其向消费者和小微商户持续提供普惠便捷的支付服务;同时,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大差异化监管,目前,全国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超过260家,存在临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机构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也对社会产生贡献,应加以鼓励和支持,但是也有不少支付机构在风险控制和消费者保护方面较为薄弱,容易成为行业风险洼地,因此,建议对不同情况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监管上应当区别对待。”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监管 金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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