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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师做微商,不该简化成禁止

2017年03月30日 14:25 | 作者:张立美 |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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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称近段时间有群众反映,当地教育系统少数教职员工无视法规和纪律的约束,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教职员工应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不可否认,随着微商的蓬勃发展,不少老师也参与其中,从事微商活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特别是一些做微商的老师,公开面向学生及其家长推销商品,甚至直接在自己班级的家长微信群、家长QQ群中发布微商广告信息,逼得一些学生和家长不得不购买做微商老师推销的一些商品,引起广大家长强烈不满,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形象。

针对老师做微商的种种乱象,确实有必要进行整顿规范,净化风气。因为教师是一份不同寻常的职业,社会对教师群体的道德要求比较高,决定了教师群体不能以普通人、普通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和约束自己。教师与学生、家长处于一种不对等关系之中,面对教师的微商推销,学生、家长不敢拒绝或视而不见,担心孩子会被做微商老师穿小鞋,遭到教师的不公正、不平等的待遇。换言之,做微商的教师,向学生、家长推销发布微商广告,推销商品,不管主观目的究竟是什么,但在客观结果上却是绑架、强迫家长、学生消费,这显然有悖师德。

然而,规范教师做微商,不该简化成禁止。政府部门直接“一刀切”禁止老师做微商,虽然断了教师的一条财路,让教师安心教学工作,但并不适当。

教师做微商,如果只是一种利用课余时间的兼职行为,不影响正常工作,而且不面向学生、家长推销商品,跟平常的开店、经商没有任何区别,那么就不该禁止,这也是大多数人的共同看法。从社会收入教师说,拿死工资的教师,属于中等收入群体,并不富裕,中小学越来越缺男教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说,禁止老师做微商其实于法无据。在编教师虽然属于吃皇粮的公职人员(很多地方新招录的教师已经不具有事业编制),但不属于公务员,并不同于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学校是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以,对教师、医生等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能简单的比照、套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即便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设置了“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前提,而且,《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只是禁止教师“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并不是禁止所有经营性活动。

总之,主管部门要细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不能选择懒政办法,简化成“一刀切”的禁止。对于包括老师做微商在内的经营性行为,需要的是规范,不能影响教学工作,不能面向家长、学生。违反了这两条基本原则,才适宜惩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教师 微商 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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