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锐评 锐评

司法鉴定收费:放权不是放任

2017年03月30日 15:10 | 作者:王琳 | 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 

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行政的仍应归行政。简政放权,是为了便民惠民,而不是放任自由收费扰民坑民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抓紧制定、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

如我们所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定结论就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有些个案中,鉴定人的重要性堪比“法官之前的法官”——鉴定结果出来了,案件的输赢也基本上就定了。如果鉴定收费畸高,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也将随之增加,这对司法效益的影响无疑是负面的。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有些省份仍迟迟未能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此次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就点了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通知”还给出了各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的最后期限:今年6月底。当然,有具体的时间对标,还需要有具体的责任机制,才能让“通知”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作为简政放权的措施之一,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明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问题是,有些省份却将简政放权一“放”了之,结果放权变成了放任,司法鉴定的收费不一、地区差异悬殊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类似的现象也曾在其他一些改革举措中发生,有些领域、有些地区甚至流传有“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恶性循环。显然,放权并不是等于放任不管。一些行政权原本侵入了市场或社会领域,应予退出;但这种退出也不能把原本就属于行政的权能给丢掉了。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行政的仍应归行政。简政放权,是为了便民惠民,而不是放任自由收费扰民坑民。

简政放权仍要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如上海对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山东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对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显然,这些措施,都是行政职能部门行使宏观监管权的一部分。这些省、市的经验,也实实在在证明了,简政放权并不必然会导致鉴定收费乱象,关键还在于职能部门的监管到不到位。

一“放”并不必然会“乱”,一“乱”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收”。司法部的“通知”直指鉴定收费乱象,若加大处罚力度真正落到实处,相对统一和公平的鉴定收费自可期待。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收费 司法鉴定 放任 行政 放权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