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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印发 六情形暂停新增学位点 

2017年03月30日 15:5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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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30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若存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严重教育教学管理事件;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较大问题;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等六种情况之一,则暂停新增学位点。《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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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国美院举行2013届毕业典礼,博士毕业生统一身着新式学位服领取毕业证书。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编辑:梁霄

关键词:博士 硕士 学位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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