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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探索阶段的电商 委员提出构建创新业态需要创新监管理念

2017年03月31日 08:40 | 作者:王卓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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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探索阶段的电商,委员提出
构建创新业态需要创新监管理念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王卓)允许试错的环境往往是最具创新动能的环境,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说,也是一样。3月30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委员和专家们协商讨论“电子商务的监管”,用的是“优化”这一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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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委员在会上发言。人民政协网记者姜贵东摄

“电商改变了传统商业流通模式和商业理念,必将促进商业流通业的改革。从行业发展态势看,我国实体商业和电子商务相互融合、互为促进、共同发展的趋势已经正在逐步形成。”在全国政协委员陈健看来,“电商是发展中的事业,加之我国目前电商发展水平尚不高,仍需继续创新探索。”

陈健认为,这一处在创新探索阶段的业态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治理框架、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自律觉悟能力间互不匹配和协调。”

关于这种“不匹配”中的具体问题,陈健举例,“对随着市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能够自然解决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对传统市场主体的冲击,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区域差距,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政府要着眼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他的建议也着眼在理念上,“监管中要努力避免单向、强制、刚性的传统管理思路,而要采取多元化、网络化、协商共治的方式。”在操作层面,他的建议则包括权威的统计制度、各类标准体系、大数据库建设等等“新方式”。

作为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监管也同样要强调“新”。在全国政协常委程红看来,“这几年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问题、甚至乱象,不仅与企业自身经营及诚信有关,也与政府管理、服务跟不上有关。”

因此她建议,政府要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要跟上企业创新步伐,同步创新监管模式。“对于这种新经济类型和经济业态应充分肯定,坚持促进发展和优化监管二者兼顾并重,边发展,边规范。”

此外,徐向东、梅兴保等委员也都提到了新业态下诸如广告、互联网金融等各种新问题的监管,徐显明还在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中特别提到,“一系列的权利要平等保护,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保护电商的权利。”

创新的业态需要适应性的创新监管,构建允许探索、自我纠正的环境。这既是委员们对于“监管”的专业建议,也是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理念性考量。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创新 监管 业态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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