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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托护士怒斥不如立法惩治

2017年03月31日 13:42 | 作者:张枫逸 |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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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一条“护士怒斥医托”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值班护士发现医托后大声呵斥:病人都哭了,你还骗人钱!她抓住医托的手,联系保安将医托带走。很多网友称这位护士为侠女,“为大侠点赞!”记者了解到,事情发生在3月26日,视频中的护士来自南京市妇幼保健院。(3月29日《现代快报》)

《辞源》云:打抱不平,见义勇为,侠之大者。当一名女患者哭着来求助,称又遇到曾经骗她的那个医托,这位护士愤然上前一把抓住医托的手,怒斥一番之后,又打电话叫来医院保安将医托带走。在许多人对于医托敢怒不敢言的背景下,“侠女护士”的出现,自然赢得了网友们的纷纷点赞。不过,护士怒斥医托的正义感和勇敢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光靠怒斥显然不能让医托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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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护士有一句话击中了要害,“你们就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近年来,“医托”现象愈演愈烈,关键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制约条文,没办法对“医托”进行有力的处罚。一个尴尬的悖论是,几乎每个医院、火车站、地铁口都有医托出没,但翻遍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找不到一条针对医托的查处条款。

早在1998年,原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指出,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医托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医院秩序,更在于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延误疾病诊治,损害身体健康,引用该规定并不合适。而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也难以让医托产生敬畏。

2015年,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曾审理“医托”诈骗系列案,35人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不过,以诈骗罪打击医托也有局限性。虚构事实、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雇用“医托”的往往并非非法游医,而是一些有资质的民营医院、小诊所,医托行骗得手的报酬一般也就是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法律惩治的缺位,愈发让一些医托有恃无恐,有的前脚从派出所出来,后脚就重操旧业。医院对此也是束手无策,侠女护士所在的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曾现场“抓获”一名医托,其一天内写下了82份保证书,却照来不误。

解铃还须系铃人。医托钻的是法律空子,治理医托就必须填补法律漏洞,加强立法惩治。近年各地两会,代表委员呼吁立法打击医托的呼声日渐高涨,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将其提上议程,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医托一次违法,终身怕罚。同时,对于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也应追究责任,将其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源头铲除医托赖以生存的土壤。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医托 护士 打击 怒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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